11月19日,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2025年11月修订)》。相较此前发布的版本,这一版在细则上突出流程精简,取消前置环节,衔接发售实际,而一些核心准入标准并无明显改动。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或将进一步激发基金管理人开发指数的意愿,监管也进一步顺应指数产品快速募集、高效上市的特点,助力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监管流程精简:取消前置环节,衔接发售实际
此前,交易所关于基金管理人开发指数基金的指引已经迭代多个版本,本次新推行的方案在2023年版本上又做了相关的改进。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对监管流程的精简最值得关注,也符合政策要求。
对比此前监管要求,新版指引最显著的变化是重构了指数基金上市前的材料提交逻辑,将“事前审核”调整为“事中衔接”。2023版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向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前,需先向上交所申请出具无异议函,而2025版直接取消该前置环节,改为在基金发售前提交相关材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证监会近日优化ETF注册及上市审核流程,取消了ETF注册环节提交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的要求,沪深交易所已相应修改了自律规则。有分析指出,通过简化ETF产品的注册、发行、上市流程安排,能够降低行业机构负担,释放市场活力。
1、材料提交节点从“证监会注册前”变为“基金发售前”,与基金“注册-发售-上市”的实际运作流程高度契合,减少环节重叠。
2、新增“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标的指数与注册时的一致性说明”等材料,删除重复的“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强化材料与发售环节的关联性。
3、审核结果从“出具无异议函”明确为“办理发售业务”,监管导向从“前置许可”转向“合规确认”,提升流程效率。
而对于指数基金的核心准入标准,本次新版内容未作调整。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指数的量化要求,完全延续2023版规定,为行业提供稳定的预期。
1、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单一成份股权重不超过15%、前5大成份股权重合计不超过60%等量化指标保持不变,仅对国家战略类指数保留发布时间的例外规定。
2、明确其“选样范围不限于特定行业或主题”的属性,单一成份股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的要求未作调整。
3、利率债指数基金豁免非宽基指数的相关要求,普通债券指数基金需符合成份数量、权重等核心条件,规则延续性确保债券指数基金发展的稳定性。
总体来看,前置环节的取消减少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材料清单的优化降低了重复报送负担,有助于基金管理人更高效地推进产品开发,特别是为符合国家战略的指数基金提供更便捷的落地通道。
有分析指出,新增的“市场影响评估”要求与风险管理规则衔接,从源头防范集中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配合稳定的核心准入标准,既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新规契合ETF快速募集、高效上市特点
本次新规,上交所继续在此前基础上,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开发进行规则指引。细分来看,包括股票指数型基金和债券指数型基金,具体落实细则有所差异。
有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适应性要求备受关注。在业内人士看来,新版指引的修订虽未针对ETF单独设条,却通过流程优化与风控强化,为ETF发展精准赋能,同时明确了ETF管理人的实操重点。
11月19日,华南某中大型公募基金内部人士在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目前国内的被动型产品发展速度很快,其中又以可上市交易的ETF为主。“可以发现基金公司不仅在布局宽基指数,行业窄基也越来越成为市场的刚需,在此背景下,交易所做好把关人的角色至关重要。”
该人士指出,尽管大部分细则与前次指引无异,但新版更能体现相关指数快速募集、高效上市的特点,而监管在其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此外,现有的指数编制机构的创新指数编制效率和数量依然有待提高,让基金公司发挥主动性,能进一步丰富市场相关指数产品,加快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进程。
Wind统计显示,目前国内全部上市的ETF总规模达到5.69万亿,上交所共有783只,规模达到4.07万亿,较年初增加1.34万亿;深交所共有574只,规模达到1.62万亿,较年初增加0.62万亿。
此外,截至今年三季度末,非ETF的股票型指数基金的规模达到0.99万亿,而非ETF的债券型指数基金规模达到2.22万亿。本次上交所同时介绍说,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债券指数基金,其标的指数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利率债(含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基金不适用前述要求。
前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为:
(一)标的指数的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
(二)标的指数的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
(三)标的指数发布时间不短于3个月,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指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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