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何为本罪的“情节严重”,应当明确高空抛物罪条文中的“情节严重”在区分高空抛物一般违法行为和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中的核心要素地位。对于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情节并不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得动用刑法手段(例如通过《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至于在高空抛物个案中判断“情节严重”要素是否具备,在尚无针对性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行为人所抛掷物品的危险性程度、行为人抛掷物品的高度、行为人抛掷物品的场所、行为人抛掷物品有无造成实害结果或所造成实害结果的大小、行为人抛掷物品的次数、行为人抛掷物品的原因或目的等方面作为判断资料,在对行为人高空抛物行为的情节作出整体、综合评估后得出结论。
另外,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将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排除。例如,即使高空抛物造成他人受伤,或者导致他人财产受损,但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结果或者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定罪标准,还要考虑排除构成寻衅滋事罪等情形。以致伤他人的高空抛物为例,若高空抛物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结果,且情节严重的,需要排除构成寻衅滋事罪等情形,才可认定为高空抛物罪。至于高空抛物之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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