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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苹等人收集短视频平台上的个人充值信息,冒用其名义要求平台向其控制的大量空壳企业开具发票,再对外虚开发票,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泓某科技有限公司等75家空壳企业虚开发票案作出终审判决,判梁某苹等9名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3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至此,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深圳公安经侦部门、人民银行破获的团伙利用短视频平台充值业务虚开发票大案画上圆满句号。
经查,以梁某苹等为首的团伙通过控制75家空壳企业,以非法手段获取短视频平台本应开具给真实充值客户的增值税发票,实现“票货分离”;虚假抵扣后,进一步向下游企业虚开以“信息服务费”为品名的发票,价税合计13.32亿元。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将涉案75家空壳企业开具的2.63万份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目前,该案犯罪团伙成员已全部落网。
数据比对,发现一批走逃企业上游为短视频平台
前期,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进行日常涉税违法态势分析时,发现辖区内有75家企业的开发票金额突然大幅增加。通过进一步分析,他们发现这75家企业由一个团伙控制,相互之间密切关联,具有较大的虚开发票嫌疑。于是,检查人员对其中开票金额较大的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结果发现这些企业均已经走逃失联。根据调查情况,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判断这75家企业全部为空壳企业,于是迅速成立检查组展开调查。
通过税务大数据分析,检查组发现向这些疑点企业开具发票的单位均为短视频平台,进一步比对发票进销项信息及纳税申报情况,发现这些企业从短视频平台取得品名为“信息服务费”的发票后,继续向下游企业开具同样品名的发票,平进平出,毛利率几乎为零。“为什么是平价交易,这应该不符合经营常规。”检查人员不禁产生疑问。
梳理资金流向,取得虚开发票关键证据
考虑到虚开发票往往伴随着资金回流,检查组决定把梳理资金流向作为案件的突破口。依托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检查组立即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反洗钱处联系,快速依法调取了与涉案企业相关的数百个资金账户。
接下来,检查组开展资金穿透分析,形成资金流向图,发现有关资金的流向错综复杂,流转账户多,既有公司账户又有大量私人账户。检查人员紧盯涉案的各银行账户信息,按企业主体及关联人员进行归类,在资金分析工具的辅助下,最终发现资金由下游受票企业支付给疑点企业对公账号后,层层回流至下游受票企业关联人员的个人账户,实现资金回流。
检查组进一步分析这些虚开企业对公账号的资金流水,发现这些企业从未与向其开具发票的上游短视频平台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这些企业从短视频平台大量取得发票,怎么会没有资金往来?这个异常进一步反映出这些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嫌疑。
承诺声明书揭秘,嫌犯供出违法实情
取得这些资金流向证据,案件查办取得突破性进展。接下来,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成功锁定这些空壳企业的操纵团伙,以进一步固定虚开发票证据。
在检查现场,一份由一户空壳企业向上游短视频平台出具的承诺声明书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
在办案人员询问下,该案主谋梁某苹供述了实情。原来,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网红”直播行业快速发展,流量成为“网红”争夺的盈利筹码。在该经营模式下,大量个人被引导通过短视频平台充值“打赏币”,向短视频平台上的“网红”打赏。此时,短视频平台本应向充值的个人开具发票,但由于个人大多不要发票,短视频平台在充值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富余发票”。
梁某苹等通过第三方获取这些未开票的信息后,认为这是其虚开发票的“金矿”,便设立75个空壳企业,向短视频平台上传虚假的承诺声明书,声称某账号的“打赏币”充值业务实际归属于其控制的公司,要求平台将品名为“信息服务费”的发票开具给相关公司。就这样,梁某苹虚开团伙控制的75户空壳企业,成功获得大量短视频平台本应开具给他人的“信息服务费”品名发票,取得虚假进项,实现“票货分离”,并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进一步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赚取开票费。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据此,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该团伙控制的75户企业所开具的2.63万份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涉及金额12.7亿元,税额6154.6万元。由于该团伙的行为涉嫌犯罪,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该案犯罪团伙成员已全部落网。
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梁建苹等9名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警示
警惕新业态下的涉税违法犯罪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 徐栋菁
本案反映出虚开发票违法犯罪向线上社交平台蔓延的动向,需要监管部门和有关纳税人高度警惕。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形成由网民在短视频平台上充值“打赏币”,向“网红”播主打赏的经营模式。个人充值“打赏币”后通常不索要发票,短视频平台形成大量“富余发票”。本案中,虚开发票团伙盯上这些“富余发票”,一方面控制大量空壳企业,另一方面获取短视频平台上的个人充值信息,通过承诺有关充值业务是其所控制公司所为,要求平台向有关公司开具“信息服务费”发票。取得发票后,再向其他公司虚开品名相同的发票,收取开票费。其本质是通过短视频平台的“富余发票”掩盖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这种虚开发票方式隐蔽性强、危害性大,需要有针对性地从源头加强税务管理,比如面向短视频平台、播主、直播受众和企业,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进行税法宣传,引导平台审核受票方的真伪、规范开具发票,引导个人在平台充值后索要发票,引导企业如实取得发票,规范经营。
对于纳税人来说,本案是一个生动的警示。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在没有真实交易或应税劳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当前,税务、公安、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机制不断加强,实现对涉税违法犯罪全链条精准打击,大数据时代税收监管能力大幅提升,任何偷逃税行为都会无处遁形。本案的查处就是一个例证。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摒弃侥幸心理,谨记守法是最好的“筹划”,致力于诚信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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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记者:林建荣,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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