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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为救同事溺亡,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王女士溺亡时处于醉酒状态为由拒赔,老两口无奈诉至法院。今天,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知了这起案例。
事发当日,王女士聚餐饮酒后,与一名同事同行而归。途中,二人为寻找落水物品至河滩边,同事不慎滑落水中,王女士见状下水试图拉住同事,但未能成功。爬上岸后,她再次返回试图救人,仍营救未果,最终两人均落水溺亡。
鉴定结果显示,王女士死亡时处于醉酒状态,死因是溺亡。
因王女士生前所在公司曾为全体员工投保团体保险,王女士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却遭公司拒绝。老两口认为,女儿直接死亡原因为溺亡,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遂诉至徐汇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及利息。
保险公司则认为,王女士死亡时处于醉酒状态,且溺亡处水深超过2米,两点皆为涉案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条款,故而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指出,本案中,保险公司援引了“醉酒”和“高风险活动”两条免责条款,将“醉酒免责”解释为“醉酒后发生事故即免责”,将“2米水深高风险活动”解释为任何在2米水深中进行的行动,涉案保险合同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故对于“醉酒免责”应明确免责仅适用于醉酒直接导致保险事故的情况;对于何为“2米水深高风险活动”,保险公司的观点已经属于扩大解释,不应采纳。
针对涉及“醉酒+溺水”的多因链条,本案适用近因原则,认定王女士的救助行为作为独立介入因素,已经中断了其醉酒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应以因救助他人而落水作为王女士死亡的近因,这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
主审法官表示,王女士为救落水同事而溺亡,其遭遇令人惋惜,但这种善人善举值得肯定。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调取监控,揭示王女士为救助同事而溺亡的真相,并以司法裁判认定王女士的死亡近因是救人而非醉酒。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上海一女子为救同事溺亡,保险公司因其醉酒拒赔,法院会怎么判?》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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