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张思嘉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跨境贸易蓬勃发展,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与此同时,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现跨境化趋势。实践中,大量假冒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商品被销往境外,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应予以追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部分观点认为商品销往境外,未对国内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不应以犯罪论处;另一方面,主张追诉的观点强调,我国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行为本身已侵害商标权人权益,且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销售目的地为何,情节严重即应追究刑事责任。厘清这一问题,对于准确打击跨境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意义重大。
二、法律依据梳理
(一)国内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等属于“情节严重”。2025年新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标犯罪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等认定标准,在吸收整合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这些规定为判断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往境外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
(二)国际条约与知识产权保护协作
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不断加强,我国加入了多个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TRIPS协定对商标保护的标准、范围等作出了规定,各成员国需履行相关义务。在跨境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问题上,国际条约的规定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执法协作提供了依据,也影响着我国对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例如,对于涉及多个国家商标权保护的跨境假冒案件,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时需考虑国际条约义务,确保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准确适用法律。
三、核心概念解析
(一)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里的“相同商标”,包括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在跨境电商领域,判断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时,不仅要考虑国内商标注册情况,还需关注商品销售目的国的商标注册状况。如部分跨境电商企业为实现差异化竞争,在产品设计环节未对境内外商标进行检索,采用了他人已在目的国注册的商标标识,即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侵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认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跨境贸易中,对于销售行为的认定需结合具体交易模式。例如,一些不法商家通过“境内制假—出口境外—回流境内”的“洗澡蟹”售假模式,借助出口、进口通道将假冒商品伪装成正品销售。在此类复杂交易模式下,需综合考量销售者对商品来源、商标真伪的认知情况,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的差异,以及销售过程中的刻意隐瞒、回避等行为,判断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四、实践问题剖析—以最高检101号案例引入
(一)跨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往境外案件特点
1.犯罪链条复杂: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境内外多个主体,包括制假者、销售者、报关机构、物流运输单位等,形成一条完整的跨境犯罪链条。如上海静安警方破获的特大跨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境内外注册多类公司进行伪装,通过国内进出口贸易公司将假冒品牌服饰出口给境外公司,再经境外公司报关入境销售给消费者,资金也通过对公账户完成转移。
2.取证难度大:由于犯罪行为涉及跨境环节,证据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收集难度大。同时,境内外法律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假货判定标准存在差异,部分商品需品牌方跨境鉴定,耗时较长,增加了举证难度。例如,国内一头部电商平台表示,跨境商品涉及采购、物流、清关等多环节,链路较长,溯源难度大。
3.迷惑性强:不法分子通过看似正规、齐全的链路和资质,以及直播平台“限时打折”“限量抢购”等营销手段,按照约70%的正品价格出售假冒商品,普通消费者难以甄别。
(二)司法实践中追诉面临的困境
1.法律适用争议: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往境外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商品未在国内销售,未扰乱国内市场秩序,不应认定为犯罪;而另一些观点则依据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认为只要假冒行为发生在境内且情节严重,就应依法追诉,最高检101号指导案例即采纳了此种观点。
2.跨境执法协作障碍:跨境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需要各国执法机关协作打击,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司法程序不同,以及司法主权等问题,跨境执法协作存在障碍。如在证据调取、犯罪嫌疑人引渡等方面,可能因国家间法律差异难以顺利开展。
五、追诉关键要素提炼
(一)商标权利基础
被假冒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只有在此基础上,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才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许可的假冒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无论是境内生产销往境外,还是境外生产销往境内,只要涉及假冒我国注册的商标,均属违反我国商标管理法律法规。
(二)行为构成要件
1.假冒行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括完全相同或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情形。跨境电商企业在产品设计、包装、宣传等环节使用假冒商标,均符合假冒行为构成要件。
2.销售行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标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于跨境销售行为,需结合商品交易流程、销售者主观认知等判断是否符合销售行为构成。
(三)情节严重判断
依据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假冒商标种类数量等是判断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等。在跨境案件中,需综合考虑境内外交易情况准确认定相关数额。
六、结语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境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追诉,这是我国维护商标专用权、保障市场秩序、履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必然要求。在跨境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日益复杂的背景下,通过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加强跨境执法协作、强化企业合规与消费者教育等多维度措施,能够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准确把握追诉关键要素,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推动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更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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