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租机贷”的运行机制与法律规制

0
分享至

核心提示: “租机贷”的产生并非偶然,既有平台监管缺位、商家盲目逐利的一面,也有消费者不理性消费、“超前消费”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的一面。治理“租机贷”,消费者必须摒弃“用钱找捷径”的心态,平台从业者要严守法律底线,监管部门应深化平台监管,严厉打击利率虚标、暴力催收等行为。


武丹/制图

作者|廖明 左钧予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3069个字,预计阅读需9分钟▼

近日,有媒体报道,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上出现了“套路贷”的数字化变种“租机贷”。它依托移动应用程序(App)、远程电子签收等互联网技术实施,由行为人将实物置换为货币后再借给被害人,犯罪链条涉及平台运营商、贷款中介、手机回收商等多个环节,各方通过“租赁—转卖—放贷”的模式进行协作。甚至有的不法人员依托非法App和虚假平台迅速更换域名、注销主体,利用虚拟身份和加密通信手段逃避追踪。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模式下,财物占有与所有逐渐分离,使得手机租赁等“共享经济”业态兴起,“以租代买”备受年轻群体青睐。这种模式虽能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循环经济,但也使得部分违法分子借“租机轻松套现”之名,行“以贷换租”之实。此类行为目标群体特定、租期短、租金高,依托数字平台,以回收手机变现作掩护,实为发放高利贷,既损害租赁者权益、破坏市场秩序,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因此,有必要梳理“租机贷”运行的机制,厘清其与正常手机租赁的界限,并探讨其法律规制路径。

“租机贷”的运行模式

2025年3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首例“租机贷”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租机平台经营者戴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该案揭示了“租机贷”的运行模式:首先,“出租者”搭建App、小程序等数字化平台,联合借款中介,利用非法收集的用户信息,瞄准急需资金周转的潜在客户,以“快速变现、轻松还款”为诱饵,引导客户签订不平等租机协议。随后,借款中介指导客户将分期租赁的手机发往回收商折价变现,平台扣除中介费、分期租金、折旧费等费用后,将剩余款项转给客户。客户需通过12期至20期分期支付高额租金及“买断费”,折算年化利率达37%至1155%不等,远超合理范围,属高利贷。若客户拒绝支付,还需额外缴纳违约金、买断金及其他增值服务费。最终,客户因短期无力还款,在平台与中介的催收及“以贷养贷、以租养租”的威逼利诱下,陷入反复“租赁”、债务缠身的困境。

“租机贷”是“套路贷”的数字化变种,与传统“套路贷”相比有新特点:一是以手机租赁为幌子。承租人多不实际经手手机或短期经手后即转卖变现,协议中“违约即买断”的条款,本质是放贷行为。二是数字化特征显著。不法分子依托网络平台运作,还涉及非法收集、转卖公民个人信息。三是要求承租人短期内支付高额租金与买断费。其总金额远超手机本身价值,年化利率远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4倍LPR)。这些特点使其更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察觉防备。

手机租赁的法律界限

租赁经济、循环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传统“购买—拥有—使用”的模式,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消费门槛、促进消费公平,且灵活性高、可规避风险,应引导其健康发展。“租机贷”是手机租赁市场的畸形产物,需与正常手机租赁区分,既不能任其泛滥,也不能因噎废食。

尽管部分正常手机租赁方式与“租机贷”流程相似,但核心差异明显:其一,正常租赁以“出租—收货使用—买断或收回”为流程,承租人目的是实际使用手机,而非变现。其二,正常租赁中,承租人在签约时便明确知晓租金金额、租期及违约后果;而“租机贷”中,借款中介与租赁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骗承租人,承租人急需资金,对合同内容往往一知半解。其三,正常租赁合同租期较长,租金未超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租机贷”则租期短,租金、买断金、违约金过高。

“租机贷”的法律规制

“租机贷”虽隐蔽,但也难以逃脱法律监管,从其运行机制可发现诸多违法点,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从民法视角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法律责任:其一,租赁商家与借款中介常以隐瞒回收折损、中介费扣除情况,夸大租金减免力度,许诺代付租金等方式欺骗承租人,促使其签约,此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其二,租赁商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若以不合理方式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承租人违约责任(如非商家原因,承租人取消订单、拒签或寄回产品需承担高额违约金、运费且不返还增值服务),则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相关条款无法律约束力。其三,“租机贷”中,商家与中介合作收集、转卖公民个人信息,甚至在“行业群”内转卖用户信息,侵害公众利益,涉嫌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其四,违法商家常使用虚假地址与营业执照,网络平台接到投诉后,平台通常不能提供完整清晰的商户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也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从刑法视角看,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若高利贷年化利率超过36%,且放贷人两年内向不特定对象放贷累计达10次以上,即属高利放贷经营行为;累计放贷数额超200万元、违法所得超80万元,或放贷对象超50人,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高利贷型非法经营罪需满足违法性、经营性、营利性要求。以上海的首例“租机贷”案为例,戴某经营的租机平台无放贷资质,以个人名义放贷,符合违法性;其联合借款中介寻找客户,签订不平等格式合同,以回收变现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而非真正出租手机,符合经营性与营利性,故构成非法经营罪。

类似的租机平台或商户若与贷款公司、中介合作收集、转卖公民个人信息,存在重大信息安全风险,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此外,“租机贷”的高利贷属性潜藏社会危害,承租人本身资金困难且个人信息被掌握,一旦逾期还款,个人生活、人身安全及亲友均可能受到威胁。若租机平台采用暴力、胁迫、恐吓、跟踪、骚扰,或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等方式催收,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催收非法债务罪。

树立正确消费观,守好法律红线

综上,治理“租机贷”需先认清其模式本质:这绝非合规的科技租赁创新,而是“套路贷”的数字化变种。平台与中介以“低首付”“秒套现”为诱饵,通过溢价租金、隐藏服务费、折扣回收等手段,将实际年化利率增加至远超法律红线的范围,用复杂合同掩盖高利贷真相,使消费者陷入难以挣脱的资金黑洞。

“租机贷”作为互联网租赁经济蓬勃发展的糟粕,其产生并非偶然,既有平台监管缺位、商家盲目逐利的一面,也有消费者不理性消费、“超前消费”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的一面。

消费者必须树立正确消费观,摒弃“用钱找捷径”的心态,警惕“租机变现”的话术,看清合同中的实际成本;平台从业者需严守法律底线,拒绝参与“套现—催收”利益链;监管部门应深化平台监管,严厉打击利率虚标、暴力催收等行为。唯有三方合力戳破租赁外衣下的骗局,才能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与公众财产安全。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民主与法制时报原创新闻 incentive-icons
民主与法制时报原创新闻
全国最有影响的法制媒体之一。
6546文章数 52284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洞天福地 花海毕节 山水馈赠里的“诗与远方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