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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根据笔者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由于少捕慎诉的实施,现阶段有相当部分的当事人均是通过自动前往办案部门或是经电话通知后进行投案,因此符合自首规定中自动投案的要求。而认定自首除自动投案外,还需结合如实供述的情况,如实告知办案部门涉及的犯罪行为及相关信息后,当事人才能满足自首的两项要素,从而获得自首情节。
在对相关情节审核较为严格的大背景下,不少具有自动投案情节的被告人,由于如实供述方面的缺失,而最终导致无法认定为自首,在认罪情况下缺失一项关键情节,导致刑期较高。笔者在近期办理的三起走私案件中,均出现自首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所幸最终办案部门认同相关辩护意见,案件的被告人都获得了自首情节。现就相关案例情况进行介绍。
案例一:某化妆品走私案
当事人通过邮寄的形式将相关化妆品走私到境内后销售,在其上游通关人员归案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前往辖区派出所投案,随后移送到办案地。办案人员认可当事人投案的自动性,认为属于主动投案,但由于其并未将涉案的手机一并上交,因此存在不主动供述的嫌疑,暂时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于当事人是否属于如实供述,需要结合其供述情况以及手机内信息对本案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首先,在具体的讯问中,当事人对所涉及的走私行为并未进行任何隐瞒,主动交代了涉案人员的信息、往来记录以及各项数据情况,相关内容与办案部门已经掌握的基本无异。其次,手机缺失对后续办案并未产生太大影响,尽管缺乏其中的聊天记录及往来数据,但实际上相关信息已经在上下游的证据体系中获得完整的固定,换言之并未因当事人未提交手机而对案件的办理产生不利。
上述两项考虑因素分别代表了自首的彻底性及对案件办理的促进作用,当事人并未在讯问中隐瞒,体现其认罪、悔罪的彻底性,而虽未提交手机,但不存在因此造成办案上的障碍的情况,亦未导致办案部门因从其他渠道调取证据而产生额外的工作量。
案例二:某手表走私案
本案依然涉及到手机的问题,当事人在办案部门通知其配合调查前更换手机,导致其中的相关证据无法调取,因此对于涉案的一些核心问题缺乏证据予以证明,办案部门暂不予认定为自首。
案例一虽未提交但实际上不影响证据固定,可从其他上下游中寻找对应的电子证据,但案例二当事人为独立的走私人,缺乏与上下游联系下,手机的更换缺失对案件定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处理时,笔者依次进行了如下四方面的分析及思考:首先,先明确辩护的策略,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及释法后,当事人认为虽证据上存在缺失,但自身实际是参与到走私行为中,愿意认罪认罚,并希望排除因手机问题而认定自首的障碍;其次,明确新手机的购买时间及旧手机的去向,购买行为系发生在被要求调查前,此时没有任何可能案发的迹象,该行为属于正常的更换手机行为,随后旧手机也正常作为二手回收,整个过程不存在隐瞒犯罪行为的情况;最后,手机内的内容主要是聊天记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走私的主观故意,而现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实际上通过被告人的供述这一证据种类完成了电子证据的证明内容,并未对案件办理产生影响。
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未认定为自首,最终在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在一审环节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随后调整了具体的量刑范围,当事人在原基础上获得更轻的判罚。
案例一:某保税油走私案件
当事人为保税油走私案中承担向国外货轮代供油的业务,其对于案件的定性以及数量数额等均无异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其是否属于自首。在案发之初,当事人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交代其所知悉的信息,后续办案过程,办案部门认为当事人符合自动投案,但由于其并未完整交代所有信息,因此不能认定属自首。
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办案部门认为当事人不构成自首,原因在于:一是其所交代的船只数量只占总数的50%;二是其所交代的涉案保税油数额未超过总数的50%。
对于上述三项认定,在辩护过程中笔者基于案件证据,逐项进行了介绍:首先,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仅需要看数字,也要看犯罪模式,当事人所交代的船只数量已经达到总数的一半,同时其还交代了行为模式、涉案人员以及各个账本情况,实际上已经为案件的查明还原了事实基础,因此应属于交代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其次,数额会随着案件的办理而发生变动,而数额又依托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不应以可能动态变化的数字来判断当事人的是否如实供述,应还原到其主动性及彻底性的分析上。
现阶段本案尚未有最终的结果,关于自首的问题上尚存争议。笔者认为若从数量数额上看,本案当事人确实存在不利之处,但若考虑其作为案件的首要责任人,其所交代的内容极大节省了办案部门的工作量,对案件进展有较为明显的帮助及影响,依法也可对其认定自首。
以上三项案例系笔者近期办理走私案件过程中,针对如实供述问题的思考及理解,实践中较难争取的往往是主动投案,毕竟相关法律对于是否主动的问题有比较清晰的划分及规定,但对于如实供述的情况则相对模糊,需结合个例、还原案件的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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