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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解读《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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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然资源部

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办法》有哪些主要亮点?下一步如何贯彻实施?围绕这些问题,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国土测绘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中国自然资源报》记者采访。

制定《办法》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以下简称“基准站”)是国家重要的空间基础设施,是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落地应用的关键配套设施,不仅在维持国家测绘基准、提升北斗高精度定位能力、促进北斗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在自动驾驶、灾害监测、城市建设、低空经济等领域广泛应用。同时,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属于测绘行为,事关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是测绘管理的重要内容。

2016年,基于加强基准站管理需要,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对基准站备案程序作出规定。2017年,我国在修订测绘法时对基准站的建设备案、公共服务、数据安全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基准站建设和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基准站应用需求不断涌现,应用场景也不断扩展。我国站点数量从2015年的4000多座增加到现在的3.3万多座,建设主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主转变为商业化的经营主体占大多数,服务方式由提供测绘基准服务为主转变为测绘基准服务与社会化位置服务并重,应用对象从测绘活动为主扩大至交通、农业、大众消费、低空经济等各行各业。

伴随着基准站建设和应用蓬勃发展,重复建设、数据共享利用不充分、备案不规范、数据安全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逐渐显现。与此同时,数字中国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对时空信息、定位导航服务等新型基础设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亟须制定部门规章,对测绘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对全国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进行全链条统一规范管理。

《办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办法》从统筹全链条全环节管理的角度,对基准站的管理原则、监管职责、布局规划、建设条件、备案要求、运行维护、分类服务、数据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梳理,以确保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数据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总体来看,《办法》主要有五大亮点:

第一,明确了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原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测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基准站重复建设、数据安全隐患等问题,《办法》明确: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坚持合理布局、依法备案、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明确了基准站规划建设要求。一是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基准站建设布局规划,引导基准站建设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和无序建设。全国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二是明确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并对观测环境、地质构造、安全防护等条件进行评估。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三是明确了进行基准站建设的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的具体资质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活动。

第三,规范了基准站建设备案工作。基准站建设备案是测绘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为规范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备案的原则、内容和程序。一是明确备案时间,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基准站建设时,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材料。管理实践中,建设单位要在基准站规划设计阶段提交备案材料。二是明确基准站实行属地备案。《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基准站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为了方便建设单位、避免多头备案,《办法》规定,跨省建设多个基准站的要向自然资源部备案。三是明确备案信息。《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通过基准站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并明确了备案信息的具体内容。相较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国测法发〔2016〕4号),《办法》减少了备案信息,降低了填报难度,可以有效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四是明确备案程序。《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提交完整规范的备案信息后,备案机关开展核查并出具备案文件。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文件中提出改正意见,建设单位则要及时改正并更新备案信息。同时,《办法》还对重新备案和注销备案作出了规定。

第四,强化了测绘基准服务的权威性和公益性。根据测绘法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一是明确测绘基准服务的权威性。《办法》规定,各类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服务。二是突出测绘基准服务的公益性。《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基准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服务。三是明确其他社会服务与测绘基准服务的关系。《办法》规定,提供其他社会服务应当以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服务为起算依据并及时更新。

第五,提高了基准站数据安全防护和应用水平。为促进基准站数据共享和高效利用,同时兼顾数据安全管理,特别是加强向境外传输数据等行为的监管,《办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基准站数据的单位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二是强化基准站数据保密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提供基准站涉密数据的,按照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提供涉密数据的,依法履行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审批手续。三是强化基准站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规定了基准站重要数据的管控要求,以及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评估要求。四是规范基准站数据共享应用。《办法》规定,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准站数据资源共享利用。

如何将《办法》落到实处?

第一,做好宣传和培训。自然资源部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办法》的解读宣传,推动全系统、全行业落实有关要求,规范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的政策指导和说明,促进北斗产业规模化发展。

第二,做好基准站规范化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基准站管理工作。既要推进数据共享、扩大应用规模、拓展应用场景,也要明确安全要求、加强安全监管、保障国家安全。要认真贯彻落实测绘法及《办法》有关要求,提供好用易用的公益性测绘基准服务,推进基准站数据共享,推动北斗规模化应用,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同时,要守好安全底线,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准站的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第三,做好配套政策供给。一是制定基准站数据共享相关文件。结合国家“数据二十条”等相关文件要求,明确授权运营的原则和实施路径,推动基准站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二是制定基准站建设布局规划。以“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一张网”为基础框架,充分考虑其他行业企业已建的基准站,科学规划基准站建设布局。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基准站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文件。以全国基准站安全摸底检查成果为基础,制定涵盖基准站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全链条安全管理措施。四是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基准站网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基准站的安全管理技术要求,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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