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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与亲属关系:
原告:李娜(已故张伟的前妻);
被告:刘敏(张伟的现任妻子)、张琪(张伟与刘敏的婚生女)、张婷(张伟与李娜的婚生女,书面答辩未到庭);
关键人物:张伟(2022 年 10 月 20 日去世,生前先后与李娜、刘敏结婚,未留有遗嘱)。
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李娜诉求:①判令刘敏偿还借款 150 万元;②判令张琪、张婷在继承张伟遗产范围内对 150 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①李娜与张伟 1982 年结婚,2005 年离婚,婚生女张婷;张伟后与刘敏结婚,育有张琪。②1999 年李娜与张伟共同购买北京市海淀区 1 号房屋(登记在张伟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2017 年 12 月该房屋以 500 万元(合同备案价 330 万元)出售给吕某,李娜分得 300 万元。③2018 年 2 月,因张伟患病无生活来源、靠炒股维持家用,李娜出借 100 万元(无书面还款期限及利息约定,张伟曾不定期支付收益回报)。④1993 年张伟与六兄弟在海淀区共同建房,张伟夫妻分得 160 平方米房屋,2020 年该房屋拆迁获补偿款 297 万元,张伟分给李娜 100 万元;2022 年 2 月,张伟再次向李娜借款 50 万元(仍无书面约定)。⑤张伟去世后,李娜向三被告主张还款未果,故起诉。
被告答辩与关键争议:
被告刘敏、张琪答辩:①否认张伟向李娜借款,对二人资金往来不知情;②主张张伟与李娜存在双向资金流动(张伟向李娜转账 404 万元,李娜向张伟转账 150 万元),未约定转账性质,李娜的 150 万元应属 “还款” 而非 “借款”;③李娜与张伟 2005 年离婚协议明确 “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二人作为前妻与前夫存在大额资金往来不合常理,保留另案主张权利的可能。
被告张婷书面答辩:①认可李娜所述属实;②主张张伟与刘敏无固定收入,案涉 150 万元借款用于二人日常生活及炒股,属夫妻共同债务;③建议由刘敏偿还 75 万元,剩余 75 万元以张伟遗产先行清偿后,再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遗产。
关键证据争议:李娜提交农业银行2018 年 2 月 11 日向张伟转账 100 万元的凭证、招商银行 2022 年 2 月 17-18 日向张伟转账 50 万元的凭证,用以证明借款;刘敏、张琪对转账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 “借款” 性质,主张李娜未提交完整资金往来记录,亦无借据、聊天记录等佐证借款合意。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娜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举证责任的核心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李娜主张 “张伟生前向其借款 150 万元”,其作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负有证明 “借贷合意”(即双方达成借款约定)及 “款项交付” 的举证义务。现李娜仅提交了 150 万元的转账凭证,可证明 “款项交付” 事实,但未能提交借据、欠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任何能证明 “双方存在借款合意” 的证据(如约定还款期限、利息,或张伟认可 “借款” 性质的书面 / 口头表述)。
对争议事实的进一步分析:
关于 “资金往来性质”:刘敏、张琪主张 “张伟与李娜存在双向资金流动”,李娜未提交完整资金往来记录以排除 “还款”“赠与” 等其他可能性,仅凭单方转账凭证无法直接推定 “借贷关系” 成立。
关于 “离婚协议与大额往来”:李娜与张伟 2005 年离婚协议明确 “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二人离婚后长期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李娜未举证说明该往来的合理基础(如特殊约定、合作关系等),进一步削弱了 “借贷” 主张的可信度。
关于 “张婷的书面答辩”:张婷虽认可李娜所述,但未提交任何独立证据佐证 “借款合意”,其陈述属单方认可,不能替代李娜的举证义务,亦无法弥补证据不足的缺陷。
程序正义的考量:
被告张婷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但该情形不影响本案核心事实的认定 —— 因李娜的举证始终未能满足 “借贷关系成立” 的法定要件,故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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