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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强制猥亵罪刑事辩护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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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专注刑事辩护二十五年)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强制猥亵罪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重要罪名,随着社会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的普及,其表现形式日趋复杂,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不断涌现。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十余载,以张万军教授为核心,汇聚了一批兼具法学理论素养与刑事辩护实战能力的专业律师。团队近年来办理了多起强制猥亵罪刑事辩护案件,在无罪辩护、改变定性辩护、罪轻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本指南结合团队辩护实践及人民法院入库的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强制猥亵罪的辩护困境、裁判规则及辩护策略,为实务辩护提供专业参考。

一、强制猥亵罪的辩护困境

结合团队辩护实践及司法实务现状,强制猥亵罪的辩护主要面临以下四大困境,这些困境既源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与案件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密切相关。

(一)“猥亵”行为界定的模糊性困境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未对“猥亵”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仅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表述勾勒罪名轮廓。司法实践中,“猥亵”行为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侵害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但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猥亵”的内涵和外延理解存在差异,导致辩护中对行为性质的争议频发。

传统猥亵行为多表现为肢体接触型,如触摸被害人隐私部位等,认定相对清晰。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隔空猥亵行为日益增多,如通过网络胁迫被害人进行裸体视频聊天、拍摄淫秽视频等(如入库案例2024-14-1-184-001李某强制猥亵案),此类行为未发生实际肢体接触,是否属于“猥亵”存在较大争议。辩护中,控方往往以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侵害为由主张构成猥亵,而辩方若仅以无肢体接触为由抗辩,难以被法院采纳,需结合行为实质危害与传统猥亵的一致性进行精细化辩护。此外,利用特殊身份实施的行为,如医生以检查为名触摸被害人隐私部位(入库案例2024-02-1-184-003王某合强制猥亵案),如何区分正常诊疗行为与猥亵行为,成为辩护中的另一大难点——控方通常以行为超出诊疗范围为由指控犯罪,而辩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行为的专业性和必要性,举证难度极大。

(二)“强制”要件认定的举证困境

“强制”是强制猥亵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其中,“暴力”“胁迫”行为的认定相对明确,但“其他方法”的界定较为宽泛,司法实践中通常指利用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实施猥亵行为,如利用被害人醉酒、熟睡、患病等状态(入库案例2024-02-1-184-004郑某峰强制猥亵案中,趁被害人醉酒熟睡之机实施猥亵)。

辩护中,“强制”要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胁迫”的程度认定。胁迫需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产生精神恐惧、不敢反抗的程度,但实践中胁迫方式多样,如以散布隐私照片、视频相威胁(入库案例2024-14-1-184-001李某案、2024-02-1-184-001张某某案),如何判断胁迫程度是否达到“强制”标准,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控方往往仅依据存在胁迫行为就主张构成“强制”,而辩方需结合被害人的年龄、心理承受能力、行为人的胁迫手段强度等因素,证明胁迫未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举证难度较大。二是“其他方法”的适用边界。如医务工作者利用诊疗场景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王某合案)、教练利用师生关系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入库案例2024-14-1-184-002杨某案),此类案件中,控方易将“特殊身份带来的信任关系”直接等同于“其他方法”,而辩方需证明被害人并非出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或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未被用于实施猥亵,需调取诊疗记录、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辩护成本高且效果不确定。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以法理赋能刑事辩护)

(三)量刑情节认定的争议困境

强制猥亵罪的量刑分为两档:基本量刑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加重量刑档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情形包括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实践中,加重情节的认定是量刑辩护的核心,但相关认定标准存在模糊性,导致辩护难度较大。

一方面,“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存在争议。刑法及司法解释未明确“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和“当众”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对居民小区花坛旁(入库案例2024-02-1-184-002袁某胜案)、地铁车厢(入库案例2025-07-1-184-001王某炜案)等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以及“当众”是否要求实际被他人看见、是否包括“随时可能被发现”的状态,存在不同裁判观点。控方通常倾向于扩大“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范围,以适用加重量刑档,而辩方需结合场所的开放性、人员流动情况、行为的隐蔽性等因素,反驳加重情节的成立。另一方面,“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入库案例2025-14-1-184-001邱某杏案的裁判要旨指出,需结合猥亵行为次数、对象、方式、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但实践中如何量化这些因素,如多次猥亵的次数标准、后果严重的具体表现等,均无统一规定,导致控辩双方对“情节是否恶劣”的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但“从重”的幅度如何把握,也缺乏明确指引,辩护中难以精准提出从轻量刑的具体依据。

(四)证据采信的失衡困境

强制猥亵罪案件多发生在私密场景,直接证据往往仅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较少,证据链相对薄弱。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女性被害人的特殊性,法院通常对被害人陈述的采信度较高,而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相对宽松,导致辩护中对证据的质证难度较大。

例如,在未成年人被害人案件中,控方通常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陈述具有真实性为由,主张其陈述应作为定案核心证据,而辩方若对被害人陈述提出质疑,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述存在矛盾、虚假或受诱导等情形,但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有限,其陈述可能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辩方难以通过交叉询问等方式有效质证。此外,在网络猥亵案件中,相关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视频文件)易被删除、篡改,控方提交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提取程序不合法、保管链条不完整等问题,但辩方需具备专业的电子证据质证能力,才能发现证据瑕疵,而多数辩护团队缺乏此类专业能力,导致质证效果不佳。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是事务所的核心业务团队之一。团队负责人张万军教授拥有二十余年刑法学教学与司法实务经验,凭借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精准把握和对刑法条文的深刻解读,成功为多起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罪轻或改变定性的有利结果。团队秉持“理论指引实践、细节决定成败”的辩护理念,在办理强制猥亵罪案件时,始终坚持全面调查取证、精准分析案情、精准适用法律,既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与保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强制猥亵罪的裁判规则(结合入库案例)

司法裁判规则是刑事辩护的核心依据。本部分结合人民法院入库的强制猥亵罪及相关案件,从无罪、改变定性、量刑情节三个维度,系统梳理强制猥亵罪的裁判规则,为辩护提供精准指引。各案例均标注入库编号,核心裁判要旨全部保留。

(一)无罪裁判规则

结合入库案例及司法实践,强制猥亵罪的无罪裁判主要围绕“行为不构成猥亵”“无强制要件”“情节显著轻微”三个核心要素展开,具体规则如下:

1.未超出正常职业范围的行为不构成猥亵

【适用案例】王某合强制猥亵案(入库编号:2024-02-1-184-003)

【裁判要旨】医务工作者利用医疗检查情境下被害人不知反抗之机而实施猥亵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依法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实践中,需结合在案证据查明医务工作者在诊疗工作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诊疗行为,是否系诊疗所必需的检查手段。对于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故意明显超出职责范围实施相关行为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

【规则提炼】该案例反向确立了无罪裁判规则:医务工作者在诊疗过程中实施的与诊疗目的相关、未超出职责范围的检查行为,即使涉及被害人隐私部位,也属于正常职业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法院认定有罪的核心在于“明显超出职责范围”且“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若能证明行为具有诊疗必要性和专业性,则可排除犯罪成立。

2.未达到“强制”程度且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适用案例】区某生强制侮辱案(入库编号:2023-05-1-184-001)

【裁判要旨】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罪状虽不要求“情节严重”,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以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的需要,要从情节要素特别是强制程度方面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将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与一般猥亵、侮辱的行为区别开来。

【规则提炼】该案例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强制猥亵、侮辱罪并非行为犯,即使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若强制程度较低、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认定为无罪,或仅作为治安违法行为处理。法院认定区某生构成强制侮辱罪,核心在于其以偷拍视频相威胁、发送淫秽照片骚扰等行为,强制程度和情节已超出一般违法范畴,若行为仅为轻微骚扰,未达到精神强制程度,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3.无主观故意或主观目的与性刺激无关的不构成犯罪

【适用案例】参考王某合强制猥亵案(入库编号:2024-02-1-184-003)及司法实践

【规则提炼】强制猥亵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追求性刺激、满足性欲的故意,若行为人的行为系出于过失(如诊疗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触碰被害人隐私部位)、工作需要(如正常的身体检查)或其他非性刺激目的(如报复、侮辱他人名誉),则不构成该罪。王某合案中,法院认定有罪的关键在于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追求性刺激的目的,若能证明其主观系出于诊疗目的,则可无罪。

(二)改变定性裁判规则

改变定性辩护是强制猥亵罪辩护的重要路径,核心在于区分强制猥亵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结合入库案例,主要裁判规则如下:

1.区分强制猥亵罪与强制侮辱罪的规则

【适用案例】区某生强制侮辱案(入库编号:2023-05-1-184-001)

【裁判要旨】1. 准确区分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两罪均属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容易混淆。侮辱罪系对公民一般人格尊严的侵害,侧重于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强制侮辱罪从其历史沿革及其在整个刑法体系的位置、与强制猥亵规定于同一条款,属于侵犯有关性权利、性健康方面的犯罪,侧重于强调侵害妇女性方面自己决定权的人格利益和尊严,对该罪罪状中的“侮辱”应当理解为与“猥亵”具有关联性或至少有一定相当性,且罪责上具有同等性。与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不同,强制侮辱行为当然也会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但该罪限定在行为人出于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实施的与性健康权利有一定关联的行为。2. 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之间的关系。强制侮辱行为应与强制猥亵行为具有关联性或罪责上具有相当性。“强制猥亵”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人身的接触,将不具有人身接触特点但与猥亵具有同一性的下流行为解释为“强制侮辱”,维护了法条的完整性、体系性。“强制猥亵”和“强制侮辱”有一定的位阶关系,猥亵行为当然伤害了妇女在性方面的羞耻心及在性健康方面的人格尊严,所以必然同时“侮辱”了妇女,但对于行为手段、情节与“猥亵”相关但略低于“强制猥亵”的,可单独认定“强制侮辱罪”,在本罪的法定刑幅度内再细分较轻的刑罚区间来处理,以实现罚当其罪,准确定罪量刑。

【规则提炼】该案例明确了两罪的核心区分标准:1. 主观目的:强制侮辱罪需出于性刺激、性满足目的,若出于其他目的(如报复)则可能构成侮辱罪;2. 行为方式:强制猥亵罪更强调人身接触,强制侮辱罪可包括非接触型的下流行为(如偷拍、发送淫秽信息骚扰);3. 情节程度:行为手段、情节略低于强制猥亵的,可认定为强制侮辱罪。区某生案中,法院认定其构成强制侮辱罪而非强制猥亵罪,核心在于其行为主要表现为偷拍、威胁发送淫秽信息等非接触型行为,情节未达到强制猥亵的严重程度。

2.网络隔空猥亵行为的定性规则

【适用案例】李某强制猥亵案(入库编号:2024-14-1-184-001)、张某某强制猥亵案(入库编号:2024-02-1-184-001)

【裁判要旨】1. (李某案)在网络视频聊天中,行为人强制被害人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虽然未实际接触被害人的身体隐私部位,与传统猥亵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行为实质及社会危害并无差异,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猥亵”。2. (李某案)行为人在网络视频聊天中拍摄裸体照片和视频后,以公开相关照片、视频相威胁,胁迫被害人视频裸体聊天,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依法从重处罚。3. (张某某案)行为人通过网络隔空猥亵,虽与被害人并无实际肢体接触,但采用胁迫方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不论是在现实空间还是信息网络空间,都应当贯彻从严惩处的方针,依法定罪处罚,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规则提炼】网络隔空猥亵行为的定性核心在于“精神强制”和“实质危害”:1. 即使无肢体接触,只要行为人通过胁迫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迫使被害人暴露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实质与传统猥亵一致,可认定为强制猥亵罪;2.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隔空猥亵,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精神强制的认定标准相对较低,且依法从重处罚。若网络行为未达到精神强制程度(如双方自愿裸聊),则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注重最新入库案例研究)

(三)量刑情节裁判规则

量刑情节直接影响刑罚轻重,结合入库案例,强制猥亵罪的量刑裁判规则可分为从重情节、加重情节、从轻情节三类,具体如下:

1.法定从重情节:未成年人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适用案例】李某强制猥亵案(2024-14-1-184-001)、张某某强制猥亵案(2024-02-1-184-001)、杨某强制猥亵案(2024-14-1-184-002)、邱某杏强制猥亵案(2025-14-1-184-001)

【裁判要旨】1. (李某案)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依法从重处罚。2. (张某某案)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不论是在现实空间还是信息网络空间,都应当贯彻从严惩处的方针,依法定罪处罚,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3. (杨某案)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未成年人文体培训的教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应当依法判令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规则提炼】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时,量刑需遵循“从严惩处”原则:1. 无论猥亵行为发生在现实空间还是网络空间,只要对象为未成年人,均需从重处罚;2. 若行为人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身份(如教练、教师、医生),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猥亵的,不仅从重处罚,还需依法适用从业禁止;3. 从重幅度需结合行为方式、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如针对未成年人多次猥亵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从重幅度更大。

2.加重情节:“情节恶劣”与“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

(1)“情节恶劣”的认定规则

【适用案例】邱某杏强制猥亵案(入库编号:2025-14-1-184-001)

【裁判要旨】强制猥亵犯罪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应当结合猥亵行为次数、对象、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连续多次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并将录制的裸聊视频及隐私照片等影像资料发送给被害人熟悉的人员、在人数众多的社交群内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对被害人身心健康以及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恶劣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规则提炼】“情节恶劣”的核心认定要素包括:(1)行为次数:连续多次实施猥亵;(2)行为方式:录制隐私视频、照片并传播,且传播范围涉及被害人熟悉人员或多人社交群;(3)行为后果:造成被害人精神受创、辍学等严重身心损害;(4)行为对象:针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符合上述要素的,应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量刑档。

(2)“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规则

【适用案例】袁某胜强制猥亵案(入库编号:2024-02-1-184-002)、王某炜强制猥亵案(入库编号:2025-07-1-184-001)

【裁判要旨】1. (袁某胜案)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猥亵地点发生在“公共场所”,二是“当众”实施猥亵。公共场所既包括车站、码头、商场等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也包括校园、学生集体宿舍、居民小区内开放空间等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2. (袁某胜案)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有其他多人在场,猥亵行为处于随时能够被发现、被感知的状态或者已被发现的,均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应当依法加重处罚。3. (王某炜案)对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的,应当结合猥亵的身体部位、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害人的年龄、造成的危害后果、行为人是否具有性犯罪前科等因素综合评判应否升档量刑。对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情节较轻的,应将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作为是否入罪的因素予以考虑,而不再作为升档量刑情节予以重复评价。

【规则提炼】“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需遵循以下规则:(1)“公共场所”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公共场域,还包括居民小区开放空间等具有开放性、多数人可自由出入的场所;(2)“当众”的标准:不要求实际被他人看见,只要行为处于“随时可能被发现、被感知”的状态,或有证据证明有多人在场,即可认定为“当众”;(3)“公共场所当众”的量刑适用:并非一律升档量刑,需结合行为情节(如身体接触部位、持续时间)、后果、被害人年龄等因素综合判断,情节较轻的可仅作为入罪因素,不适用加重量刑档(如王某炜案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适用案例】袁某胜强制猥亵案(2024-02-1-184-002)、区某生强制侮辱案(2023-05-1-184-001)、王某炜强制猥亵案(2025-07-1-184-001)

【裁判要旨】1. (袁某胜案)袁某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2. (区某生案)区某生被抓获后,与家属达成和解赔偿。3. (王某炜案)数日后,被告人王某炜接民警电话通知,于7月29日主动至公安机关,但否认其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炜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规则提炼】强制猥亵罪的从轻情节主要包括:1. 法定从轻情节:自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如袁某胜案)、坦白(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如王某炜案)、立功等;2. 酌定从轻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如区某生案)、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如王某炜案仅为短暂触摸,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中,自首、和解赔偿是实践中最常用且效果最显著的从轻情节,可大幅降低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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