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孩子身着奢侈品牌,闪耀T台!”——这样的宣传让不少家长心动不已,不惜花大价钱为孩子报名。然而,光鲜亮丽的舞台背后,却是不法分子牟利的陷阱。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假冒知名服务商标走秀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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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经营某影视传媒公司,主营业务是与童模机构合作组织走秀活动。其间,李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打着多家奢侈品牌的旗号,与培训机构合作,面向社会招募儿童参与所谓的“高端时装走秀”。
李某某在合作洽谈、宣传推广乃至签署商业交易文书时,及后续提供走秀服务使用的场所布置、工具及用品上,都明目张胆地使用这些知名商标,并声称已获得品牌授权。在这些品牌的光环下,许多家长为了让孩子获得“亮相奢侈品牌秀场”的机会,支付了高昂的报名费。
2024年4月,警方接到某商标品牌权利人报案,同年8月,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经审理查明,涉案品牌商标均系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组织时装表演服务等,且均在权利有效期内,李某某从未获得过任何授权许可。李某某在上海、杭州等地组织了多场儿童走秀活动,实际收取报名费用80余万元,扣除该走秀活动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后,李某某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1.8万余元。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退缴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本案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退缴等,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童模走秀活动的合作洽谈、宣传推广及提供服务过程中,均使用品牌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表示,与传统商品商标侵权相比,服务商标侵权形式更为隐蔽。在本案中的“走秀活动”中,侵权者并非直接生产假冒商品,而是在服务过程中非法使用商标。这也提示品牌方注册服务商标时,应将服务商标置于与核心技术、产品商标同等的战略高度,对于核心类别务必精准、全面覆盖。品牌方注册服务商标后,应当建立专门的、常态化的市场监控机制,加强对授权过程的监管和对授权对象的监督。一旦发现确凿侵权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对涉嫌犯罪的,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调查。
对于儿童时装走秀活动组织者而言,组织任何涉及品牌元素的活动,务必提前核实商标授权情况,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相关信息,避免因无知或侥幸心理违反法律规定。对家长而言,在为孩子选择儿童时装走秀活动时,也应提高甄别能力,优先选择正规机构组织的活动,并保留相关票据和宣传资料,如发现侵权线索,可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汪浩舟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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