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系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国有土地房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铁路建设项目,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此次征收,评估机构系单方选定,对张某的国有房屋却按照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相当于按照建房成本价进行补偿,严重降低了房屋的市场价值。不仅如此,补偿安置方案中只规定了“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剥夺了张某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张某对该补偿金额及补偿安置方式不予认可,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位征拆律师调查得知,此次征收没有具体的征收决定,只有《某铁路建设项目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但该方案中已明确: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并在方案中写明对方案有异议可以复议或诉讼,该方案本质上与征收决定无异,而且该方案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一并进行征收,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代理律师认为可以对该补偿方案提出复议。
承办律师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帮助委托人张某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某铁路建设项目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庭审信息
案号:州政复决字【2024】1号
机关: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事由:撤销《某铁路建设项目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主要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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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顺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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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欣玥律师
复议观点
复议机关认为
一、针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工作,被申请人应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展。
征收决定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及时公告,经调查,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房屋征收决定”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的相关证据材料。未能提供其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亦未能提供其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及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的相关证据材料,缺少“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被申请人补偿方式的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对于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等信息进行公示,听取被征收人意见。
本案被申请人未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公告,且不能提供公告日期至少三十日及听取到意见的具体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某铁路建设项目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情形。
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某铁路建设项目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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