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法院|来源
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
主播成为备受瞩目的新兴职业
许多年轻人为了追求梦想
与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合同
然而一旦出现违约
该如何判定责任呢
01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小美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小美在协议期间,应根据传媒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活动,并保证每月的有效直播时长……一旦出现纠纷,若协商不成,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此外,双方口头约定若小美达到约定的直播天数及时长,每个月的保底工资为5000元(含公司为小美代缴的水电费等),还约定了传媒公司、小美与抖音平台的收益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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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初,小美依约开展直播活动,传媒公司租赁房屋为小美提供住宿,并为其投入抖加共计400元。2022年5月5日,小美暂停直播,传媒公司支付了小美3月的保底工资差额。传媒公司认为,小美擅自停播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故将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小美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合同》。小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庭后通过电话与小美取得联系,小美称其清楚合同里有违约条款,虽然合同书面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但口头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传媒公司为其租赁的两室一厅房屋在2022年3月和4月有多人一起居住,房租水电费不能都算自己名下。此外,小美与传媒公司约定的保底工资为5000元,传媒公司未按该约定支付工资,存在违约,按照口头约定,其只愿意支付一年之内的违约金。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传媒公司与被告小美签订的《主播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自2022年5月5日起擅自停止直播,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合同》的诉求。
被告小美在未与原告传媒公司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停止直播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经计算,原告损失为3万余元。考虑到原告要取到预期收益3万余元,需投入相应人力、设备、房租等运营成本,且被告3 月、4月的工作已为原告取得相应收益,结合原定的合作周期、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等因素,法院酌定违约金按原告损失的30%计算,即1万余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美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并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主播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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