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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苍南某某医院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及《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零贰元壹角陆分(¥122,002.16)。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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