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双山至落脚河公路大修工程施工项目”的农民工代表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通过网络媒体实名举报清镇市水务局李春喜在该施工项目中涉嫌私刻公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多项罪名。农民工代表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希望通过网络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公安分局领导的重视,成立专案组对清镇市水务局李春喜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替广大农民工讨回血汗钱。他们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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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方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农民工代表陈述还原本案经过:2019年1月20日,毕节金海湖新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发包人)与中栋公司(承包人)签订金海湖新区双山至落脚河公路大修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中栋公司对金海湖新区双山至落脚河公路大修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施工,合同总承包价10514622.00元,上述承包价为单价承包价,按照《DB33/T628.1-2007 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最终工程总价以审计结果为准。付款方式为项目建设完成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结果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支付(按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处理或作出书面合理答复,否则视为放弃退还质量保证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栋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何正权,何正权又将上述工程交由其亲戚李春喜实施。李春喜又让农民工代表莫会林对该项目进行全额垫资施工,李春喜的战友刘武在该项目负责管理工作。
2020年11月份,该项目完工并顺利通过交通运输局的验收,最终该项目审定金额11468491.58元。至此交通运输局在该项目实际拨款741万元,还欠中栋公司4058491.58元。中栋公司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向何正权支付工程款6187350.00元,何正权根据李春喜的安排对上述款项进行了分配。其中分三次一共拨付给莫会林200万元。剩下的4187350元被李春喜以各种名义分掉。
2022年6月,莫会林、王凤义(中栋公司在该项目的实际投标人)多次要求李春喜向工程发包人催要欠款。莫会林通过微信将工程拨款申请书草稿内容发送给刘武,刘武又通过微信将工程拨款申请书草稿内容发送给李春喜。
李春喜根据刘武发送的工程拨款申请书草稿内容制作了《工程拨款申请书》,该《工程拨款申请书》的内容为“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管委会交通管理中心:我司承建的双山至落角河公路大修工程完成至今已有3年,现因工程竣工,还欠王凤义和莫会林2人的机械租赁费用、人工工资、材料款等共计参佰壹拾伍万元整(Y3150000.00元)。目前公司压力大,无法支付上述款项,特此向贵单位申请将以上款项合计参佰壹拾伍万元整(¥3150000.00元)支付给莫会林和王凤义2人,税款由我公司后期结算一并支出。申请单位:四川中栋建筑工程公司。2022年6月21日”,上述《工程拨款申请书》申请单位处加盖了“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
王凤义将该《工程拨款申请书》交至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催要工程款。但是令人想不到的是,该《工程拨款申请书》申请单位处加盖了“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系李春喜自行私刻的公章,因此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拒绝拨付该款项。
大方县人民法院也对李春喜私刻公章的行为进行认定;李春喜也对私刻公章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其辩解私刻公章的事莫会林是“晓得的”,但是莫会林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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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莫会林讲,其在该工程项目上共垫付资金481万元,其中支出材料款、机械费以及日常工地开支共计438万元,支出农民工工资43万元。目前为止还欠农民工工资30万元左右。但是李春喜只拨付给莫春林200万元。(以上数据均有支出明细作证)
于是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多次找到李春喜讨要至今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30万元和莫会林在该项目垫付的281万元(包括机械费、日常开支和农民工资),但是李春喜拒绝支付,最后连电话也不接了。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也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政府有关部门也多次联系李春喜,要求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是李春喜仍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经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咨询律师得知:李春喜的行为已经涉嫌私刻公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多项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此条款明确规定了私刻公司印章的法律后果。依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李春喜私刻公章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已经构成本罪,理应严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春喜在收到该项目工程款6187350.00元后,除了拨付给莫会林200万元后,剩下的4187350元并没有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以各种名义分配掉,其中打到其战友刘武的媳妇郭江碧的卡上1090320元并不能说明合理去向,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并且在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后,李春喜仍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性质极其恶劣,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李春喜还涉嫌职务侵占等其他罪名。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刑事案件管辖权主要根据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来确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李春喜涉嫌私刻公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地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理应由七星关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此,农民工代表莫会林、邱勇、侯建春、陈梦、李小兵等人希望通过网络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公安分局领导的重视,成立专案组对清镇市水务局李春喜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替广大农民工讨回血汗钱。他们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来源:观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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