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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甲建材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24年3月至6月分三批向乙公司供应价值800万元的钢材,乙公司在每批货物验收后10日内支付对应货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为备货投入大量资金采购原材料,并与上游厂家锁定供货价格。
2023年12月,乙公司因项目规划调整,向甲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明确表示“因公司业务调整,不再需要案涉钢材,即日起解除双方供货合同,无需甲公司后续供货”。甲公司多次沟通无果,认为乙公司在履行期届满前单方毁约,将导致自己前期备货成本无法收回,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金16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0%)。
乙公司辩称,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自己有权调整经营计划,不属于违约;且甲公司尚未实际供货,未产生实质损失,不应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向甲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供货合同义务,符合“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乙公司的预期违约行为已侵害甲公司的信赖利益,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已实际投入备货成本,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未超出合理范围,未过分高于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60万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预期违约的两种核心形态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前者是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本案乙公司发送解除通知);后者是一方通过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比如转移核心资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拒绝提供履约担保、明确将合同标的转售他人等。两种形态均需满足“无正当理由”这一前提,若因不可抗力、合同无效等法定事由拒绝履行,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2.提前追责的核心目的:保护信赖利益
合同履行期未届满时,守约方往往已为履行合同付出准备(如本案甲公司备货),或基于对合同履行的信赖放弃了其他交易机会。若要求守约方必须等到履行期届满才能追责,可能导致损失扩大。预期违约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通过提前追责,避免守约方的信赖利益遭受进一步损害,实现公平保护。
3.预期违约的认定标准:明确且无争议
认定明示预期违约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意思表示作出于履行期届满前;二是内容明确、肯定,无模糊表述;三是无正当理由。认定默示预期违约则需有确切证据,比如债务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经营异常、转移财产等,且债务人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约担保。若仅是轻微违约或履行能力暂时波动,不足以认定为预期违约。
4.责任承担方式:与实际违约一致
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与实际违约并无区别,守约方可选路径包括: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信赖利益损失为限,如备货成本、已支出的履约费用等),或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律师寄语
“合同还没到履行时间,对方就算不想履行,也得等到期了才能追责吧?”这是很多人对合同违约的固有认知。但法律上的“预期违约”制度打破了这一局限——当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无需等到履行期届满,即可提前主张违约责任。上述真实案例,就可以详解这一制度的适用逻辑。
合同的核心是“信用”,预期违约本质是对合同信用的提前违背。这一制度提醒我们:合同签订后并非只能被动等待履行期,若对方明确毁约或行为表明无履约可能,守约方应及时固定证据(如书面通知、沟通记录、财产状况证明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损失扩大。同时,违约方也需知晓,“履行期未到”不能成为随意毁约的借口,任何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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