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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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通诈骗罪(《刑法》第 266 条)与合同诈骗罪(《刑法》第 224 条)因存在包容竞合关系,常出现界分难题。
那么,同样是骗钱,为何有的定诈骗罪,有的定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分?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64号(总第114集)中明确:
第一,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为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被行为人利用,以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
第二,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为标准来判断构成合同诈骗罪。
而应当考察行为人骗取财物与合同本身的内在联系,只有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合同,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最终获得财物与该合同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则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结合最高院指导案例快速区分两罪三类典型场景:
(一)场景 1:利用市场交易合同骗取财物→合同诈骗罪
案例:某建材公司与施工方签订买卖合同,承诺供应钢材,收取预付款 50 万元后逃匿,无实际供货能力。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是市场交易属性的买卖合同,行为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侵犯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特征:存在真实的市场交易合同、一方为市场经营主体、骗取的是合同预付款(合同项下款物)。
(二)场景 2:无合同或非市场属性合同骗取财物→普通诈骗罪
案例 1:行为人冒充 “投资顾问”,以 “内部理财” 为名,直接骗取老年人存款 30 万元,未签订任何市场交易合同。法院认定:无真实交易背景,仅侵犯财产权,构成普通诈骗罪;
案例 2:行为人以 “结婚” 为诱饵,与被害人签订赠与合同,骗取彩礼 10 万元。法院认定: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不具有市场交易属性,构成普通诈骗罪;
关键特征:无合同或合同不具备营利性、交易性,欺骗手段与市场交易无关。
(三)场景 3:签订合同后骗取与合同无关财物→普通诈骗罪
案例:某公司与合作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以 “办理合同备案需要打点费” 为由,额外骗取对方 5 万元,未将该费用用于合同相关事项。法院认定:骗取的 “打点费” 与合同标的无关,不属于合同项下款物,构成普通诈骗罪;
关键特征:虽有合同,但骗取的财物与合同履行无关联,本质是利用合同信任实施的普通诈骗。
需要注意的是,两罪均以 “数额较大” 为立案起点,但合同诈骗罪因涉及市场交易,立案标准通常为普通诈骗罪的 3-7 倍,体现对市场交易主体注意义务的更高要求。
两罪法定刑条文均规定了三档刑罚(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因立案标准不同,实际量刑中也存在梯度差异。
周军律师提醒,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应综合审查涉案合同是否为市场交易合同、诈骗行为是否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财物是否为合同项下款物,最终作出准确定性。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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