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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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以 “未付进度款” 为由拒绝施工,发包人往往面临 “项目延误、损失扩大” 的困境。
那么,因未按约付款承包人拒绝继续施工,发包人能解除合同吗?
最高院在《新疆立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发包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有权拒绝履行施工义务,因发包方违约行为导致施工方未能及时开展施工活动,其作为违约方无权请求解除施工合同。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立恒房产公司解除案涉施工协议的请求是否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按照约定开展施工活动并保证按时向发包方交付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在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关系上,发包方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是施工方按约开展施工活动的重要保证。如果发包方未能按时足额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难以要求施工方及时开展相关施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案中,案涉工程主体封顶后,立恒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但立恒房产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在此情况下,南通三建公司有权拒绝履行继续施工义务,其未及时开展施工活动不能被视为根本违约行为。
而立恒房产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案涉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因此立恒房产公司解除案涉施工协议的请求不能成立。
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立恒房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南通三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根据现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立恒房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此南通三建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主张工程款利息具有合同依据。
因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南通三建公司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主张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亦符合相关规定。
周军律师提醒,承包人拒绝继续施工时,发包人能否解除合同的核心逻辑可总结为:“合法停工不解除,违法停工看根本违约”。发包人需先核实停工合法性,再通过 “协商、催告、索赔” 等方式维权,仅在承包人违法停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方可解除合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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