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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甲公司从上游购买成品油,但是上游开具的是原料油发票,甲公司把油品销售给乙公司的时候,由于进项是原料油发票,所以开给客户的也是原料油发票。甲公司销售的是成品油,开具的却是原料油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个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品名不符,明显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只是发票品名不符,还不足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如下:
第一,甲公司与上游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并且交易的价格是真实的。无论是销售成品油,还是销售原料油,增值税率都是一样的,都是13%,不影响增值税的征收。
譬如,上游销售给甲公司的货物价款是1000万,增值税款是130万;甲公司转售给乙公司时价款是1200万,增值税款是156万,无论开具的是成品油发票,还是原料油发票,税务机关征收到的增值税款都是156-120=36万。
第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那是因为上游是炼油厂来的,如果开具成品油发票给甲公司,那炼油厂就要向国家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率比增值税高很多,一吨成品油差不多要缴纳2100元消费税,在销售油品的时候,炼油厂开具成品油发票的价格肯定要比开具原料油发票的价格贵很多。为了拿到低价的油品,甲公司就选择了开具原料油发票。
第三,由于甲公司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上游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甲公司的行为其实是一种协助上游逃避缴纳消费税的行为。如果上游公司的行为构成逃税罪,那甲公司就是一个从犯。
当然,如果案发了,上游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补缴消费税了,根据法律规定,消费税是价内税,是包含在价格当中的,上游说不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甲公司,将消费税的税负转嫁给甲公司,这点对甲公司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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