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治“打狗案”一审庭审现场,检方当庭明确表态:韩某所受重伤,系申红良正当防卫所致。而庭审结束休庭后,辩护律师李圣的一番话直接刺破案件核心矛盾,字字千钧,直击司法定性关键:“从逻辑层面而言,郭某刚最初同样是在申红良的防卫反击中受伤,缘何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只不过那一刀恰好扎中动脉,导致不幸身亡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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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绝非简单的“伤害结果差异”,而是关乎司法公平的核心逻辑问题——必须明确,申红良对郭某刚与韩某的反击,是完全同一时空、同一不法侵害情境下不可分割的连续防卫动作。当时,郭某刚一行人非法闯入住宅后即刻发起围殴,申红良被打倒在地、生命遭受紧迫威胁,手中刀具的挥舞是连贯且唯一的自保选择,不存在任何“分别针对韩某、郭某刚”的独立伤害行为。对两人造成的伤害,均是这一整体防卫行为的自然延伸结果,防卫性质本就该完全一致,毫无差别地认定为正当防卫。绝不能因“郭某刚不幸身亡、韩某仅受重伤”这一偶然结果差异,就割裂同一行为的定性逻辑,陷入“死则过当、伤则正当”的片面误区!这番话让所有人坚定信念:只要法叔叔秉持公平执法原则,摒弃“唯结果论”错误导向,申红良的行为就理应被整体认定为正当防卫!倘若包公在世断此案,凭借他铁面无私、一查到底的作风,必然会毫不犹豫判定申红良无罪。
事情回溯至正月初二夜晚。郭某刚一行人因狗被摔死一事,无视法律底线,径直暴力砸门闯入申红良家中,数人随即将申红良及其家人团团围住,拳脚相加实施殴打。彼时天色已黑,申家院子漆黑如墨,唯有厨房透出一丝微弱光亮,根本无法看清周围环境与攻击方位。在持续混乱与殴打中,申红良被打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生命安全岌岌可危,慌乱间顺手从窗台上抓起一把剔骨刀,胡乱挥舞以抵挡持续袭来的暴力。最终,郭某刚被刀刺中动脉,因失血过多不幸离世,韩某等人也在混乱中不同程度受伤,申红良则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先行拘留。
客观来讲,警方起初对申红良采取拘留措施,符合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毕竟案件涉及人员死亡与受伤,且初步证据指向申红良,先行拘留既是为防止现场证据遭到破坏,也是为避免嫌疑人逃逸,这仅仅是整个办案流程的起始环节,绝不意味着申红良必然有罪。依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必须由法官综合全案证据与法律条文作出最终判定,拘留与检察院起诉均属于司法程序中的阶段性行为,绝不能直接等同于定罪。
然而,到了检察院起诉阶段,其认定逻辑实在令人无法信服,甚至存在明显公平性漏洞。检察院明确以故意伤害罪对申红良提起公诉,核心理由便是认定其致郭某刚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与此同时,却又明确认可申红良对韩某造成的重伤属于正当防卫。这一“同行为不同定性”的结论,完全无视最关键的案件事实:申红良的反击是针对郭某刚等人共同实施的非法围殴所作出的整体性防卫,不存在“分别对韩某、郭某刚实施伤害”的拆分可能。对韩某和郭某刚造成的伤害,均源于他在同一时间、同一不法侵害场景下的连续反抗动作,本质是为抵御正在进行的暴力殴打、保护自身与家人生命安全,而非主动发起的伤害行为。
更值得质疑的是,这种差异化定性既严重违背常识,也与正当防卫的法律精神相悖。正当防卫的核心判定标准,是“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非“防卫结果的轻重”。从案发环境来看,申红良身处漆黑院落,被多名施暴者围殴,视线受阻、处境危险,根本无法精准控制反击的力度与部位,郭某刚被刺中动脉身亡,是防卫行为的偶然结果,绝非其主观刻意追求的目标。仅仅因为这一偶然死亡结果,就将同一防卫行为拆分为“对韩某的正当防卫”和“对郭某刚的防卫过当”,无疑是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背离了“以行为本身合法性为核心”的司法原则——法律保护的是正当防卫行为,而非苛求防卫者精准控制伤害结果。
此外,检察院在证据核查环节还遗漏诸多关键信息,进一步加剧定性不公:有邻居明确证实,郭某刚一方有人手持铁锹砸门,这一事实足以表明对方是携带工具蓄意施暴,其暴力程度与危害性远超徒手殴打,而这把作为施暴工具的铁锹,并未得到检察院的妥善核查与认定;韩某在案发时曾当场呼喊“谁拿剪刀扎我头”,其伤口特征也与剪刀造成的伤害高度吻合,但那把疑似造成韩某受伤的剪刀,不仅未随案卷一并移交,检测后竟未发现任何指纹和DNA,如此反常的情况,检察院未开展任何深入调查;更重要的是,申红良一家人均在此次冲突中遭受不同程度伤害,申红良本人出现鼻骨和眼眶骨折,其家人也存在多处软组织损伤,这些伤情足以充分证明郭某刚等人殴打行为的恶劣程度与持续性,是判断申红良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关键依据,却被检察院刻意忽视。
为还原案件真实情况,辩护律师李圣特意提交夜间现场视频,精准模拟案发时的实际环境。视频清晰显示,案发时已接近晚上七点半,申家院子内一片漆黑,窗台所在位置完全处于光线死角,伸手难辨物体。结合申红良被多人围攻殴打的绝境来看,他根本无法保持冷静判断,更不可能精准控制反击的力度和部位,甚至在挥舞刀具反抗时,都未意识到自己手中所持的是一把24厘米长的剔骨刀,直至事后才知晓。李圣律师还指出,经专业检测,这把剔骨刀上仅检测出郭某刚的DNA,并未检测到韩某的DNA,这一关键证据直接表明,韩某的受伤或许存在其他凶器和凶手,有待进一步深入调查。而申红良对郭某刚的反击,与对韩某的防卫动作完全同源、同因、同属必要防卫范畴,都是绝境下的本能自保行为,绝非刻意追求致命结果,理应得到完全一致的正当防卫认定,绝不能因偶然的死亡结果就区别对待。
倘若包公在世审理此案,定然不会被“致人死亡”这一表面结果所左右。他必会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铁锹、剪刀等关键证据逐一开展细致核查,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同时结合案发时院子黑暗无光、申红良被多人围殴的实际处境,以及申红良一家受伤的客观事实,审慎判断其反击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显而易见,整个案件的起因是郭某刚等人非法闯入民宅并率先动手施暴,申红良的反击行为纯粹是为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即便造成郭某刚死亡的结果,也只是防卫行为的偶然后果,绝非防卫过当,理应和对韩某的防卫行为一样,被明确认定为合法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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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此案尚未作出最终宣判,申红良能否被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最终被判无罪,关键就在于法叔叔能否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全面、客观考量所有关键证据和案件真实情况,彻底摒弃“唯结果论”的错误逻辑。法律的公平正义,不仅要依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为正当防卫者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绝不能让正当防卫者因偶然的伤害结果而承担不合理的法律责任。期待法院最终能作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公众检验的公正判决,让每一个面临不法侵害的普通人,都能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真正彰显司法的公正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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