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喀则市萨迦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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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6月2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拉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318国道4900KM+500M路段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藏Axxxxx号)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拉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拉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99.1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庭审过程与结果
庭审中,法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审查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的执法记录、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等关键定罪证据,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清晰证实被告人醉驾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悔恨不已,并深刻认识到该行为不仅严重威胁自身安全,更对道路公共安全构成极大隐患。
综合考虑被告人拉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的诚恳态度,以及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萨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拉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寄语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与文明准则。机动车涵盖汽车、挂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等多种类型,并非仅有汽车属于管控范畴。然而,现实中仍有少数群众存在“电动三轮车是非机动车,酒后驾驶无关紧要”的错误认知。法官特别提醒,广大驾驶员务必摒弃侥幸心理,牢固树立“文明驾驶、守法出行”的意识,时刻将交通安全铭记于心。切勿因一时疏忽而让一杯酒阻断归家之路,更不要因为醉驾的违法行为,击碎家人的守候与阖家的幸福安宁。
来源: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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