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一名女子体内检出公司老板的精液,但警方未予立案,理由是两人系情人关系。老板先是赔付女子家属135万元,后又额外赔偿给女子的弟弟100万元,总计2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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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的父亲希望公开案件的调查结论、证据清单以及法律适用情况,向公安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却被警方以“申请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类信息,不属于公开范畴”为由拒绝。女子的父亲提出质疑,认为该案当初并未刑事立案,不存在“刑事案件类信息”的说法,遂提出主张并起诉公安局。
2025年10月29日,该案行政诉讼进行了公开审理,截至2025年11月,一审尚未作出判决。
- 这究竟是咋回事?
据媒体报道,今年61岁的樊旭声是塔山镇大莒城村人,曾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三十多年。据他介绍,其女儿樊蕊生于1990年,大专毕业后务工,后来嫁至一百公里外的邳州。前几年樊蕊回到家乡,供职于塔山镇的连云港市昌隆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
樊女士是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平时会负责一些接待工作。2024年2月23日,公司老板刘某为感谢镇领导在厂区扩建手续上给予的关照,邀请镇上5名干部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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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地点设在公司食堂,主要陪酒的是樊女士。到场的5名干部中有两位是女干部,她们没有饮酒,其余人员均饮用白酒。席间,樊女士依次向相关领导敬酒,短时间内连续喝了4杯白酒。
后来樊女士醉酒,刘某安排两名员工将她扶到自己的办公室休息,并叮嘱妥善照顾。宴会结束后,刘某将樊女士扶进办公室内的卧室,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上午9点多,刘某发现樊女士已无呼吸,立即报警。樊女士的父亲樊旭声得知消息后,迅速赶往现场。当时法医初步给出的结论是樊女士死于酒精中毒。
家属赶到殡仪馆,见女儿肚脐以下有青紫,法医说是酒精中毒,但家属要求尸检却没下文。樊旭声对这一结论不认可,再次向民警询问情况,民警告知他,经检验,樊女士体内的提取物中检出了刘某的精液。
事件发生后,纪委对当天参加宴请的5名镇干部进行了处理。因他们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其中4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人被诫勉谈话。
对于老板刘某,警方以“两人系情人关系,无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樊旭声虽心存不满,但无奈警方已作出结论,最终只能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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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女士的家属先获得135万元赔偿,之后刘某又额外支付给樊女士的弟弟100万元,此事暂时平息。
但樊旭声心中的疙瘩始终无法解开。2025年4月,他向赣榆区公安局申请公开案件的调查结论、证据链以及法律适用情况,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慰藉女儿,为女儿伸张正义。
然而,公安局以“申请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类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这一答复引发了樊旭声的强烈质疑:该案当初并未刑事立案,何来“刑事案件类信息”?前后说法明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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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旭声认为公安局的拒绝理由不成立,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给出明确的处理结果。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2025年10月29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截至2025年11月,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针对此事,有网友表示,个人认为,无论死者家属拿没拿赔偿金,作为办案机构,也应该弄清两点,一是发生关系时,女方是否清醒状态,能否清醒表达自己的意愿;二是死亡与发生性关系有没有直接关联。
有网友评论,这个老板咋都得负刑事责任,第一法医说是酒精中毒。那么这女的就是罪酒状态下和老板发生关系,在如此情况下发生关系又没证据证明是自愿,那么男的就是百口莫辩毕竟是女的死了,而且死因是酒精中毒显然发生关系时是醉酒很严重。是否跟发生关系间接的倒置了该女士死亡,那就得继续解刨尸体重新鉴定。
也有网友认为,很怪的事,你要追责就不应该先收钱,,也应该法院把问题定性后再来提赔偿的事。。。现在收了几百万了,一边收一边找事,算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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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关注的是,性行为自愿性及致死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核心内容:醉酒状态下无法表达真实意愿时发生性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若性行为或相关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警方需查清樊女士醉酒时是否具备自愿性行为的意识能力,以及性行为是否诱发死亡,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关键,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与责任认定。
当然,也有舆论认为,事情的来龙去脉十分清晰。公司设宴款待,本属正常公务,却因员工陪同饮酒后发生的感情纠葛,酿成了一起悲剧。受害者去世后,其家属获得了135万元的工伤赔偿,而另一笔100万元则是其弟与对方私下达成的协议。不曾想,受害者之父如今也来主张权利,着实令人费解。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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