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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服装店刚开业,规模也不大,收入也不高,还需要设置账簿吗?
需要设置账簿,政策有明确规定!
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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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像我这样的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有哪些情形呢?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政策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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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达不到上述标准,是不是就不用记账了?
不是的。
政策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第六条规定,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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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那我得抓紧时间好好设置账簿了,免得以后出岔子!
设置账簿是规范运营的基础,基础打好了,以后发展的每一步才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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