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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希/漫画
11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快递公司弄丢的快递,就白丢了吗?“双十一”后,有些消费者满怀期待地等待快递,却遇到了快递丢失的糟心事,而且有些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往往与物品实际价值相差甚远,让不少消费者觉得快递白丢了。
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法官提醒,只要掌握举证关键、摸清维权路径,就能依法追回合理损失。
此前,厦门消费者刘女士(化名)通过快递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单,将4件衣物送到同城的朋友家,支付了13.5元快递费。
快递公司指派快递员小林负责揽收派送,小程序显示该订单已于当日完成配送,但朋友却称没有接到快递员电话,也没有收到衣物。
刘女士与小林沟通未果,之后又与快递公司的客服联系,客服表示按遗失处理,只能按吊牌价的一半赔偿。
无奈之下,刘女士起诉了快递公司和小林。刘女士要求,快递员和快递公司共同赔偿她的实际损失14000元。
面对起诉,快递公司表示,虽然快递员没有核对收件人和电话,但根据现场监控,快递员已将货物送到正确地址,当时也有人接收货物。如果刘女士可以证明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和付款凭证,公司可以赔偿实际损失,否则只能赔偿一半。
快递员小林称,他的意见和快递公司一样,同意和公司共同赔偿。
为证明货物价值,刘女士向法院提交她和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这些衣物的吊牌总价为16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不能证明已将快件送至刘女士指定的收件人,现快件丢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赔付的具体价格应根据货物实际价值确定。刘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内容与快递订单相吻合,可以据此确认实际货物和价值,同时,刘女士要求赔偿的金额未超过货物吊牌价16200元,故法院予以支持。
因小林自愿与快递公司共同赔偿,故法院判令二者共同向刘女士赔偿14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不能以“快递已送达”为由规避责任
法官说,对于寄件人而言,寄送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时,务必做好证据留存,避免后续维权陷入“举证难”的困境。
快递服务不是“一寄了之”,快递服务企业负有将快件妥善安全投递至约定的收件地址、交付给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的义务,不能以“已送达地址”为由规避核对收件人的责任。对于货物的送达,快递公司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快递公司不能证明其已送达货物,故法院认定快件丢失。刘女士在要求赔偿时应证明快件价值。因此,寄件人在寄送贵重物品时,建议保存好价值凭证,必要时对邮寄的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以便在维权理赔时得到合理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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