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具有狗咬人、人摔死狗、狗主人带人砸门闯入、撕打中宅主持刀反杀情节的狗咬人引发的杀人案,在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九派新闻”、“紫牛新闻”、“都市现场”等多家媒体通过采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代理律师的方式,对案件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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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道,案情大致如下:2025年1月30日15时许,申某某儿子外出打水时,被被害人郭某某家拴在路边的狗咬到,其将狗摔死。双方为此事协商未果,报警处理也没有结果。
19时许,赵某晖同妹夫韩某、外甥刘某伟三人带着铁锨来到申某某家门外,边砸门边喊,让申某某开门。三人将申某某家多处玻璃砸破,韩某将大门踹开。
申某某、申某芝与女儿申某倩从家中厨房出来,双方在院内发生争吵。郭某某之女郭某璇、郭某婕也来到申某某家中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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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郭某某从家出来进入申某某家中,郭某某、赵某晖、韩某与申红良、申某芝、申某倩在院子客厅东面窗台扭打,申某某拿起放在窗台上的刀挥刺,将郭某某、韩某、赵某晖、郭某璇刺伤。
当晚,郭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申某某因全身多处淤青、鼻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
长治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申某某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申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申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属于防卫过当。
在这则新闻的留言区,绝大多数的网友赞成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被害者一方这么多人,晚上硬闯到别人家,又砸玻璃又踹门又打人的,明明属于违法的一方,房主应该具有防卫反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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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网友的观点,多是基于死者一方先是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情节,进而认为,房主理应具有无限正当防卫(即杀人也不承担责任)的权利。类似的观点,很多都是引用外国的,私闯民宅可以直接击毙的司法案例,说明网友保护自己民宅权利意识的提高。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司法界,认可对非法侵入住宅者可以实行一定的正当防卫,但不能行使无限防卫。还记得曾经全国热议的于欢案不?也是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而且还有非法拘禁的情节,最终二审还是判决,于欢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况,如果侵入者没有对住宅内人员的生命安全等造成严重威胁,防卫人应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如报警、驱赶等,而不应采取过度的暴力手段。如果侵入者对住宅内人员的生命安全等造成了严重威胁,防卫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但也需要在必要限度内。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需要在必要限度内。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通常称该情况为“防卫过当”。
“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为“2024-18-1-179-001”汪某佑正当防卫案中,双方曾因建房产生矛盾。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一方三人来到汪某佑家准备质问汪某佑。燕某某等始终未表明身份,汪某佑拒绝开门,燕某某、赵某踹开纱门,闯入家过道屋。汪某佑被纱门打伤右脸,从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燕某某、赵某厮打,先后将燕某某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燕某某轻微伤。
案经两级法院认定,被害人燕某某、赵某等人于天黑时,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被告人汪某佑家过道屋。燕某某、赵某与汪某佑并不相识,且不表明身份、天黑时强行踹开纱门闯入汪某佑家,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宁,而且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因此,汪某佑为制止不法侵害,随手拿起摩托车减震器,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将燕某某、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中认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可见,对于非法侵入住宅是否可以行使防卫权,从最高检到最高法,我国司法界已经形成了既有的审判指导案例,掌握的标准是,可以行使适当的防卫权,并不是无限防卫权。至于外国的非法侵入住宅,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先发制人的案例,并不适用。
据此,狗咬人引发的杀人案,造成了一死三伤的结果,按照现有的审判指导案例,认定防卫过当,并无错误。此前,已有诸多案例,都是如此判决的,会因为这个案件被媒体报道了,就改变以往的审判指导案例吗?难!很难!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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