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付克友
一根牙线棒,引出一场执法风波,更戳中了一个现实痛点。近日,无锡市民钱先生反映,他开车时嘴里叼牙线棒,被认定为“妨碍安全驾驶”而受到警告处罚。此事引发舆论关注,最终以宜兴市交管部门撤销处罚而告一段落。但其中暴露出的法条解释随意性、扩大化问题,却不容小觑。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治议题。
执法的权力为什么敢“任性到牙缝”?很大程度上,在于一个“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该案中,正是这个“等”字,成为一些执法部门扩大解释和行使处罚的理由。
“等”字在法律条文中并不少见,也确有现实必要性。它的语法含义是指没有列举完的“等外等”,目的是为了兜底,防止立法滞后于现实,让法律更具适应性和生命力,同时也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前述法条,“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属于多发、常见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因此立法者予以列明。但除这两项行为之外,实践中还存在或可能会发生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由于法律条文容量限制等原因,立法者无法穷尽所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为免“挂一漏万”,因此使用“等”字。
作为立法技术,“等”字本无可厚非,但根据法学界观点,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两大原则:一是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坚持“同类解释原则”,即“等”字所涵盖的行为,必须与法条明确列举的行为具有同等性质和危害程度;二是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的轻重必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匹配。
显然,“牙线棒事件”中的执法违背了这两大原则。考量驾驶者的具体行为,相较于法条列明的两项行为,在妨碍安全驾驶的程度上相对轻微,至少无法相提并论。
可以说,在法治的天平上,一个小小的“等”字,考验的是权力与权利的边界,折射的是执法者的智慧与谦抑。
执法权力的边界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公众权利的边界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执法者缺乏相应的智慧与谦抑,“等”字就可能成为执法者“拍脑袋”决策、扩大化执法的“依据”。它本来是法律必要的弹性空间,却为权力任性提供了可乘之机,变成了可以装下很多合法行为的“箩筐”。
在行政执法领域,权力借“等”字任性作为的现象并非个案,偶有发生。比如,在交通管理方面,有司机因开车喝水或嚼口香糖被罚,理由同样是“妨碍安全驾驶”;在治安管理方面,有网友因在微博、微信群发表激烈言论,被以“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为由行政拘留;在安全管理方面,有小微企业因未张贴安全标语等轻微问题,被以“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为”为由处罚;在环境管理方面,有农民散养畜禽被认定为“其他污染行为”,进行整改或罚款⋯⋯
这些现象的共同特点是,执法者脱离具体情境,把立法者预留的解释空间,变成了权力的弹性空间。于是乎,“等”字是个“筐”,发现问题就往里面装。“等”字在这里,异化为“口袋式执法”的工具,让公众陷入“动辄得咎”的不安之中。
执法的权力这次“任性到牙缝”,根源上是权责不对等,延长了权力的触手。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裁量”的空间如果没有制度约束,极易演变为权力任性。
因此,要避免类似“牙线棒事件”的发生,也就必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是从源头上减少“等”字的使用,为“等”字设定明确边界,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二是在执法过程中对“等”字的应用,要细化法条解释和执法标准,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避免成为“口袋式执法”;三是对“等”字执法结果,不仅要有内部监督,更要有外部监督,强化程序正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等”字不是权力任性的“箩筐”,而是法治进步的弹性空间。每一次任性的执法,都在消耗公众信任,也在冷却法治温度。权力不能“任性到牙缝”,而是要堵住“牙缝里的漏洞”。执法之笔写好法律条文上的每一个“等”字,让每一次执法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方能守护公众信任,彰显法治的公正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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