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自实施以来,给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了非常有力且明确的指引。全国法院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数量逐年攀升,去年(2024年)已经有460起案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
在民事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要求侵权方承担高额赔偿,从而可以达到彻底打击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的目的。
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是否仍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有观点认为刑罚对于侵权方而言属于最为严厉的打击,在已经认定侵权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然要求侵权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超出了侵权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略有不当。
但笔者认为,即便已经判定侵权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仍然可以适应惩罚性赔偿要求侵权方对受损害的权利人支付高额赔偿,以弥补对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同时达到彻底打击侵权方的目的。
以下就是一件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案例介绍
2023年9月,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在侦查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某甲涉嫌销售假冒“美心”月饼的犯罪行为。
经调查,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李总”(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处购入大量假冒“美心”品牌月饼,通过网络进行批发销售,并雇佣八人(均已判决)协助其开展售假活动。
2021年8月,被告人某甲租用佛山市南海区某处1803房作为办公地点,并在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益南村牛益山租赁仓库存放准备销售的假冒“美心”月饼。某甲与某丙通过在电商平台或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进行推广销售,某乙带领其他人员在仓库进行月饼封装并发货。
2021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将某乙等八人抓获,并在仓库内缴获大量假冒“美心”月饼及相关包装材料。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月饼及防伪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价值人民币204,888元。此外,某甲团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为人民币94,220元,实际销售假冒“香港美心月饼”“香港美心流心月饼”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为人民币1,396,618.4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二、被告人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4,656元;
三、被告人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款254,656元。
综上,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罪名,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该案体现出司法机关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决心,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案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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