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聪明都知道,在我国治安管理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案件的“情节较轻”行为普遍采取行政拘留处罚,要么三天,要么五天,采取罚款处罚的情况相对较少。不少大聪明就有疑问,不就是打个飞机、做个胸推吗,又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为什么一定要治安拘留呢?下面让我们结合法律规定和执法逻辑以及有关案例做个分析。
一、法律条文的弹性空间
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但什么是“情节较轻”现在还未有明确的界定,什么时候应该适用拘留,什么时候采取罚款,也无相应的规定,这就赋予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或者罚款上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采取拘留的执法考量
公安机关之所以更倾向于选择拘留这一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1. 提升威慑效果:拘留能快速体现法律惩戒力度,即使拘留天数较短,但对于卖淫嫖娼人员都是有力的惩戒,以防止再犯,对潜在违法者也会形成心理震慑。例如,长沙姚某案中,男子因“打飞机”服务被拘留3日,其案例通过媒体报道后,对周边色情场所形成警示。同时,涉黄场所易滋生暴力犯罪、毒品交易等次生问题。例如,某洗浴中心因提供色情服务,多次引发顾客与工作人员冲突,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拘留后,周边治安显著改善。而海盐程某虽仅被罚款300元,却因是“辖区首例单罚款案例”,才被作为规范执法样本公开。
2. 降低执法成本:罚款需经过调查、告知、收缴、上缴国库等程序,且可能面临执行难题(如当事人拒缴)。而拘留只需完成询问、审批、送所等流程,操作更简便。若选择罚款,需在处罚决定书中详细说明“情节较轻”的依据(如未实际发生性关系、初次违法等),一旦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还要提供详尽的证明材料,需详细说明“为啥算情节轻”,容易陷入争议,而拘留处罚的合法性更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查。
3. 回应公众期待:从社会治理角度看,卖淫嫖娼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公众对这类行为普遍“零容忍”,公安机关执法时不得不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对嫖娼行为应“从重处罚”。若对“情节较轻”者仅罚款,可能被误解为“执法宽松”。例如,湖北某大学生初次嫖娼被罚款500元未拘留,引发部分网民质疑“法律对高学历群体网开一面”。当地警方后续同类案件全改了拘留。
4.增加拘留指标:自2013年起,公安部多次发文严禁将“行政拘留数”“刑事拘留数”作为执法考核指标。2025年最新政策也再次重申,禁止通过排名通报、变相考核等方式强制要求完成拘留任务。尽管政策明确禁止,但部分地区仍以“战况统计”“专项行动”等名义变相施压。例如,今年通报的黑龙江绥化市公安局搞形式主义问题,其以“考核细则”为名要求基层报送大量材料,间接迫使民警追求拘留数量 。因此,对于情节较轻的卖淫嫖娼,采取行政拘留处罚,可以增加行政拘留数量,完成指标要求。
三、地方执法标准与政策导向
各地公安机关对“情节较轻”的认定存在差异,但总体呈现从严把握的趋势:
1. 裁量基准细化不足:部分省份虽制定了处罚裁量基准,但未明确区分“必须拘留”与“可处罚款”的情形。例如,湖南省规定“已谈妥价格但未发生性关系”属于情节较轻,但未规定优先适用罚款。
2. 专项行动影响:在“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期间,公安机关为彰显执法力度,通常对所有嫖娼行为一律拘留。例如,2025年某省会城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期间查获的200余起嫖娼案件均被处以行政拘留。
3. 单位通报机制: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党员涉嫌违法犯罪通报工作的通知》,党员嫖娼被处罚后,公安机关需通报其所在单位。为避免引发连锁反应,民警更倾向于选择拘留而非罚款。
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情节较轻”的罚款上限从500元提高至1000元,但对于何时适用拘留、何时罚款仍未作出规定。尽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扩大了罚款适用空间,但短期内拘留仍将是主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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