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周口市公安交警部门
持续深入开展
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
现对近期查处的
部分典型案例
进行曝光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一
11月10日14时45分,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固城乡开展酒驾查处行动时,查获驾驶员陈某某驾驶车牌号豫PA×××6的小型汽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68.8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典型案例二
11月10日16时36分,郸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在人民路南段杨庄皇姑桥附近,查获驾驶员张某驾驶车牌号豫PD××××9的小型新能源汽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典型案例三
11月9日21时14分,商水县交警大队在舒庄乡钟镇昌村丽丽驾校门口附近,查获驾驶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PNX×××8的小型普通客车。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31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6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典型案例四
11月9日22时23分,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扶亭路开展酒驾查处行动时,查获驾驶员俸某某驾驶车牌号云SE×××0的小型汽车涉嫌酒驾。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42.0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典型案例五
11月5日22时16分,郸城县交警大队在府东路与惠民路路口附近,查获驾驶人欧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浙C6×××0的小型机动车。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周口交警提醒
曝光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周口交警
将持续保持
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
高压严管态势
请广大驾驶人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时刻绷紧“安全弦”
共筑平安路
来源:“周口市交警支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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