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黄浦区将于2020年6月22日起,正式启动本市户籍第八批次、非本市户籍第二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
咨询受理
期限、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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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咨询受理期限为:
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国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接待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黄浦区本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地点及咨询方式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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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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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房规范〔2020〕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2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0年9月30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一)
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
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具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
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
已婚;
4
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且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同一个区内两个及以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
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 5 年;
6
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三
审核和公示
本批次申请受理期截止后,由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集中开展初审、复审及公示工作。请有申请意愿的居民在咨询、受理期限内,到各街道咨询受理窗口办理咨询、申请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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