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尖锐的问题是:事后的一句‘我爱你’,能成为之前暴力行为的‘免责金牌’吗?”这不是狗血电视剧的桥段,而是在真实的法律实践和网络舆论中,反复被提及的尖锐争议。今天,我们就来彻底撕开这个看似矛盾,实则蕴含深刻法律原理和人性拷问的迷思。
第一部分:矛盾的焦点——那个陈旧的“幽灵”规则
我们先来看两个真实案例的缩影。第一个,某知名人士被指控性侵,他的辩解是:虽然第一次可能不太愉快,但后来我们谈恋爱了呀!第二个,更典型:男方灌醉女方发生关系,几小时后女方神志不清再次发生关系。之后两人竟以男女朋友相处了几天,然后女方报警。
问题来了:对于第二次,甚至后续的行为,该怎么认定?更关键的是,如果后来“自愿”了,是不是就能“洗白”之前的强奸?这背后,藏着一个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徘徊多年的“幽灵”规则,叫做——“先强后通不谓之强”。什么意思?就是说,第一次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没告发,后来又多次自愿发生关系的,一般就不算强奸了。这个规则源自1984年的一个司法解释。各位,1984年,那是什么年代?我们的法治建设还在摸索阶段,对女性性自主权的认识,对犯罪本质的理解,都可能带有时代的局限性。这个规则,在当时或许有它的考量,比如维系某些可能“稳定”下来的关系?避免一些难以查清的“罗生门”?但,这个“幽灵”在2013年已经被官方正式废止了!没错,它失效了!可为什么,直到今天,这个观念仍然在很多人的脑海里,潜意识里阴魂不散? 是我们对“关系”的误解,压过了对“行为”本身性质的判断?还是我们潜意识里,总喜欢用“结果”去倒推“过程”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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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法理深挖——为什么“事后同意”是伪命题?
让我们抛开直觉,深入法律的底层逻辑。第一,犯罪行为的“既定性”。 一个犯罪行为,比如强奸,在它发生的那一刻,它的性质就已经确定了。法律评价的是“那个行为”本身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这是一个独立的事件,像一枚钉在时间轴上的钉子。事后,无论被害人是因为恐惧、因为情感纠葛、甚至因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而与行为人发展出恋爱关系,这都属于“事后”的情节。它可能影响量刑,比如法官在判刑时,会考虑双方事后和解等因素,但它绝对不能溯及既往地去改变前面那个行为本身的犯罪性质!我打个比方:你被人故意打伤了,打成轻伤。之后他道歉、赔钱、无微不至地照顾你,你们甚至成了好朋友。请问,他之前故意伤害你的行为,难道就从犯罪变成合法行为了吗?当然不是!它依然是犯罪,只是处理上可能会从宽。同理,强奸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它侵害的法益是女性性的自主决定权,这个权利在行为发生时被侵犯了,就是既成事实。第二,国家的追诉权。 强奸罪不仅是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它同样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是否追究犯罪,是国家公权力的范畴,不是被害人个人能够完全用“意愿”来左右的。如果“事后恋爱”就能抹去强奸罪,那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有钱有势者可以先暴力得逞,再用金钱、感情攻势“收买”被害人,形成恋爱关系,从而逍遥法外。这无疑会催生巨大的法律漏洞,是对司法公正的嘲弄,也是对潜在犯罪者的变相鼓励。第三,同意权的“非追认性”。 女性的性同意,是针对“每一次”、“当下”的性行为而言的。法律从来不承认“事后追认同意”这个概念。你不能在今天,同意昨天那个违背你意志的行为。同意,必须是行为发生前或发生时,自由、真实、具体的意愿表达。
第三部分:视角升级——我们该如何判断“不同意”?
好,既然“事后恋爱”不能否定前事,那在当下,我们究竟该如何判断女性是否“同意”呢?这里,我们必须引入两个在现代法治文明中越来越有分量的规则,它们才是真正保护性自主权的利器。第一个,叫“不等于不”规则。这规则简单有力:只要女性在语言或行为上表达了“不”或拒绝,法律就必须认定她“不同意”。别再扯什么“半推半就”、“嘴上说不要身体很诚实”这种陈腐的、带有严重直男癌色彩的“花花公子哲学”!法律必须立场鲜明:说“不”就是“不”。任何基于偏见,认为“不”是一种调情或试探的行为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误解和侵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怀抱偏见,就要付出代价!第二个,更前进一步,叫“肯定性同意”规则。这个规则主要适用于醉酒、熟睡、精神障碍等女方无法清晰表达意愿的情形。它要求,性行为必须在获得对方积极、明确、自愿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沉默、不反抗、甚至配合,在这些不清醒的状态下,都不等于同意。行为人负有积极的义务去确认对方是否同意。在我开头讲的第二个案例里,女方在迷醉状态下,她有能力给出“肯定性的同意”吗?没有!那么,第二次性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强奸。这两个规则的本质是什么?是尊重。是把女性当作一个拥有独立意志和尊严的理性主体,而不是一个可以被解读、被揣测、甚至被征服的客体。它要求行为人在进行性行为前,像一个文明人一样,去沟通,去确认,去尊重对方说不的权利。
第四部分:人文升华——尊重,是冒险的反潮流
聊到这里,我们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法条。我们探讨的,其实是人与人之间,最根本的相处之道——尊重。在这个物欲横流、节奏飞快的时代,“效率”和“结果”常常被置于首位,而对他人的深度尊重,尤其是对弱者、对看似“不重要”的个体的尊重,反而被视为一种软弱和低效。我们习惯于表演性的博爱,在社交媒体上挥洒同情,却可能在真实的日常互动中,对具体的人缺乏起码的共情和尊重。把女性物化,把性关系工具化,这种思潮在某些角落大行其道。真正的尊重,在这种环境下,成了一种需要坚持、甚至需要“冒险”的反潮流行为。它需要我们在欲望面前,站稳一点,坚守内心的道德律法。想起电影《无问西东》里有一句台词,放在这里格外贴切:“这个世界缺的不是完美的人,缺的是从心里给出的真心、正义、无畏和同情。”法律,是我们社会道德的底线。它用“不等于不”和“肯定性同意”这样的规则,强行拉高尊重的底线。但法律终究是外在的约束。真正的解药,在我们每个人心里。是发自内心的,对另一个灵魂的敬畏与关怀。是在冲动的暗夜里,依然能照亮前行道路的,那份源自心底的真心、正义、无畏与同情。
所以,回到我们最初的问题:“先强奸后恋爱,算强奸吗?”答案清晰而坚定:算!因为暴力和侵犯,永远无法用事后任何形式的关系来漂白。尊重,必须在每一次互动开始时,就已然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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