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据公开平台显示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
因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行为
被处罚
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市监处罚(2025)X00128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11-06
处罚内容:综上所述,针对当事人收取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贰拾壹元壹角伍分(¥11921.15)。
罚款金额(万元):1.1921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违法行为类型: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行为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3月在燕澜花园小区开展物业服务,服务事宜遵照与泰兴市瑞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江苏优卡充物联网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其向该小区用户收取充电费,然后按与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向当事人缴纳电费,最后当事人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当事人与江苏优卡充物联网有限公司签订了《二维码刷卡式电动车充电站铺放协议》;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与江苏优卡充物联网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电动自行车充电站业务合作协议》。实际收费时因双方人员流动及合同权利与义务难以量化等原因,未按照协议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每次结算的标准都不一致,但当事人均是按照高于实缴电费(0.5483元/度)的标准对江苏优卡充物联网有限公司收取费用。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的规定,当事人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等不符合文件规定。经统计,2019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江苏优卡充物联网有限公司在燕澜花园电动自行车充电站项目上实际使用电量为154440度,向当事人缴纳电费为96600.6元。当事人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为84679.45元,多收取管理费、服务费、场地费等费用共计11921.15元。综上,2019年12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为江苏优卡充物联网有限公司在燕澜花园开展电动车充电业务供电的过程中加收其他费用,多收价款合计11921.15元。另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18日向江苏优卡充物联网有限公司退还多收价款11921.1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
处罚机关: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信用泰州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