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时常出现将新加坡的现金发放政策与本国对比,并得出新加坡治理更为务实亲民的结论,这种认知恰好迎合了新加坡统治阶级试图塑造的内外形象。
若完全采信这种表象,则可能忽略新加坡复杂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结构。
对工人阶级的保护不能仅从法律条文判断,因为部分国家的劳动法规至今未能有效落实。
同样也不能单纯以发放福利的举措为依据,因为将剥削所得的一部分返还给工人阶级以维持制度稳定,本身就是常见的统治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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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国民中华人占比高达75%,但由于长期受英国殖民统治影响,其文化习惯与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均有较大差异。
尽管国土狭小,但相较于越南、马来西亚和印尼等邻国,新加坡在劳工权益方面的立法工作确实较为先进。
甚至在劳资关系上,该国罕见地实现了劳方、资方与政府三方和谐共处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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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唯一的工会组织,新加坡职工总会,其前身是1961年成立的新加坡工会大会。
该组织很快分裂为两派:支持人民行动党的新加坡职工总会和倾向左翼社会主义的新加坡工会协会。
1963年在执政的人民行动党策划下,左翼工会遭到多方打压,领导人被拘禁,最终迫使新加坡工会协会解散。
自此隶属于人民行动党的新加坡职工总会成为唯一合法工会组织。
由于新加坡的特殊政治生态,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工会与政府领导层之间存在人员互换流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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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加坡98%的工会会员都属于职工总会下属组织,正因如此,政府为维护统治和社会稳定,自然可以安排工会按照自身意愿履行职责。
1968年《劳资关系法》修订时,严格限制了工人与雇主进行直接集体谈判和罢工的权利。
从1969年起,职工总会转向对雇主合作政策,主导通过对话谈判化解劳资矛盾,这在理念上对工人运动进行了大幅度阉割。
根据相关研究,当非工会雇员发生劳资纠纷时,需先向新加坡劳工部劳资关系署雇佣基准组提出索赔申请,随后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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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调解失败,则提交劳工法庭审理,法庭判决后,若当事人服从则纠纷解决;若不服可在14日内向高等法院上诉。
当工会代表雇员与资方发生劳资争议时,按规定需由注册工会向资方提交集体合同建议书。
若资方不同意,任何一方可向劳工部投诉。
一旦进入仲裁程序,仲裁庭的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必须执行,否则将承担刑事责任,这套机制相当于在法律层面堵死了劳方因不满判决而罢工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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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甚的是新加坡在1966年就已通过法令明确禁止罢工活动,并且不允许重要行业工人组织工会。
尽管有明令禁止,1966年后新加坡仍偶有罢工发生。
1980年新航飞行技师发起大罢工要求加薪,李光耀迅速介入,给劳动者两个选择:继续罢工,政府不介意推倒新航重建新航空公司;回去工作,有事谈判解决。
最终政府的强硬态度使罢工者失去信心,带头者受到罚款和监禁惩罚。
2012年SMRT罢工中,部分华工因积极参与罢工被直接遣返回中国。
由于国土狭小,收入主要来自企业主导的第二、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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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持稳定、保障低薪工人生活,新加坡政策是对企业实施优惠:若企业给月薪低于4000新元的雇员加薪,政府将提供补贴。
根据研究,雇主第一年每月加薪200新元,政府补贴80新元;第二年再加薪200新元,补贴160新元;第三年继续加薪200新元,补贴增至240新元。
但需注意新加坡产业工人从未形成自给自足模式,每年都有大量东南亚及中日韩地区外籍工人入境。
外籍工人的显著优势就是薪资低廉,资方自然乐于雇佣更便宜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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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大部分时候新加坡政府与资方的矛盾反而集中在是否雇佣本地人以帮助政府挽救失业率的问题上。
占新加坡劳资纠纷最大比例的案件是未加入工会的外籍工人与资方的矛盾。
根据研究,许多劳工来到新加坡后,因不了解当地法律习俗和劳务中介欺骗,认为自己无法加入工会,导致纠纷发生后只能诉诸法院途径。
然而高昂的律师费是务工人员难以承担的,最终形成只有外来务工人员受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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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与司法机构方面,新加坡设有专门主管劳动的劳工部及相关仲裁庭。
但由于英属殖民地法律体系传统,新加坡的劳工法庭和工伤赔偿法庭等机构实质上是行政性机构,而非传统司法机构。
其法官多由劳工部资深官员组成,属于行政性质的裁决机构。
此外新加坡劳动法庭不允许律师代理,根据相关研究,劳工法庭开庭前不进行调查取证,完全依靠双方陈述和证人证言厘清事实。
一次庭审难以查清时可休庭让当事人补充证据,为避免先入为主,参加调解人员不得担任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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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律师代理主要是考虑劳资纠纷属经济纠纷,律师以胜负为准则,偏好抠法律条文,不易达成和解,反而增加处理难度。
同时这一规定也能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对劳动者而言,不论是工人个人还是工会,经济实力终究有限。
如果允许双方聘请律师,资方有财力聘请优秀律师,而劳方无力承担,这会使本就失衡的劳资地位更加倾斜。
然而没有精通劳工法律的代理人为工人辩护,同样不利于维护工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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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任何所谓的谈判、调解或对话中,劳动者争取议价权的重要武器,罢工权已被剥夺,相当于谈判建立在战败基础上。
更何况调解人员很清楚,在工人和企业之间,谁更容易妥协,对谁施压问题更易解决。
尽管新加坡总体上对劳工活动严格限制,但其小国寡民和重视法律的特性,又能迫使劳资政三方坐上谈判桌,商讨和平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且各机构各司其职,专业事务由专业人士处理,少有兼职审判或用民法思维判决劳动案件的情况。
但若有人将这种模式理解为文明国家的典范,那么人类还是少一些这样的文明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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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很难将这种政府与资方合谋镇压工人运动,利用分赃剩余的少量利益麻痹乃至奴役工人的制度称为先进。
这种制度设计的本质,注定要将劳动者利益作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
而这种根本逻辑不会改变,因此才需要垄断政治权利,垄断以工会为代表的劳动者结社与发动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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