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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社厅发布新版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其中在条件方面要求更具和量化,一起来看看!

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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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制度,我厅会同有关单位对《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线提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6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1月7日
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释放和激发广大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健全和完善经济专业人员选拔机制,根据国家和广东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经济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第四条 初、中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考试取得,副高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经济专业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第五条 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相应等级的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第七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八条 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经济师标准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第四章 经济师标准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4.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第五章 高级经济师标准
第十六条 高级经济师原则上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的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2.连续主持小、微型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小、微型企业或其他组织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3.主持大型企业(集团)、事业单位重要职能(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投资改造等)部门工作3年以上,其中,主持完成企业(集团)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较高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参与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3项以上。
6.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2项以上。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较大贡献,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2.主持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3.主持小、微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以上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
4.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重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
5.为企业经营管理提升做出较大贡献,企业管理实践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一等成果(个人排名前五),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一等成果(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成果(个人排名前二)。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参与筹建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7.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完成课题研究,形成的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
(二)申报人还应提交任现职期间所形成的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经济著作(有ISBN统一书号,下同)1部。
2.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在省级以上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经济类书刊发表文章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经济类学术会议宣读文章2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作为主要起草人(个人排名前三)撰写省级以上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省级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基础建设项目立项研究报告2篇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价值,且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
第二十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
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期间,推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业绩。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本专业重要奖项相关情况。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筹建重点项目的情况。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课题研究的情况。
5.作为主编编著的本专业著作,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撰写的研究报告等。
6.其它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第六章 正高级经济师标准
第二十一条 正高级经济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系列的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或作为骨干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
3.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
4.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课题。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重大贡献,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
2.主持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
3.主持小、微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领先水平。
4.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单位获得省(部)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经营管理、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奖项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参与的科研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4项以上。
5.主持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经营或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成绩显著,单位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资质认定或研发中心(实验室)被认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
6.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或4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革、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参与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重点项目或5项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投融资、经营管理、管理模式创新等项目全过程工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三)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或4项以上市(厅)级国民经济或同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或重要规章制度等,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8.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名牌产品创建,为任职企业创1个以上中国名牌或2个以上省名牌产品。
9.从事经济研究工作,取得为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成果,并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上个人排名均为前三,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申报人还应提交任现职期间所形成的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编出版经济著作1部。
2.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国际或全国经济类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经济类学术会议宣读文章3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经济类书刊发表文章3篇以上,并经2名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书面评鉴意见。
第二十五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
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期间,推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业绩。
2.主持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期间,获得的本专业重大奖项相关情况。
3.主持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期间,推进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单位取得突出业绩的情况。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投融资、企业改革、经营管理创新等重大项目相关情况。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的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名牌产品创建情况。
7.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研究成果及获奖情况。
8.作为主编编著的本专业著作,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文章等。
9.其它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六条 高级经济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经济领域有较高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省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经济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2.申报时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经济领域从业人员,获市级以上政府的经济类表彰。
3.申报时近3年连续在同一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企业连续3年进入广东企业500强(排名在前100),且营业收入和利税每年增长10%以上(以审计报告为准);或申报时近3年连续在同一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企业连续2次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至少1次在近3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5%,且营业收入和利税每年增长20%以上(以审计报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 正高级经济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经济领域有较高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中央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经济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长期从事经济工作,获南粤突出贡献奖、南粤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2.申报时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济领域从业人员,获省级以上政府的经济类表彰。
3.申报时近5年连续在同一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企业连续5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且营业收入和利税每年增长10%以上(以审计报告为准);或申报时近5年连续在同一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企业连续3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至少2次在近5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8%,且营业收入和利税增长20%以上(以审计报告为准);或申报时近5年连续在同一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企业连续3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至少2次在近5年)。
第八章 优先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1.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3.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在经济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性成果。
5.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政府或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7.主持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8.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开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官方政策解读!速看
为了方便大家更高理解,官方也出了一份政策解读文件,如下: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各个《标准条件》均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总则。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层级设置、评价方式等内容。
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加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需具备的基本要求。
三是评价条件。明确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
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经济师破格申报条件和正高级经济师破格申报条件等方面。
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
六是附录。主要对标准条件中的有关词语或概念进行解释,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突出以下重点:
一是持续“破四唯”“立新标”,论文不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进一步完善“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学历只作基本要求,对个别学历资历条件加以完善,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不将奖项、头衔、称号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二是根据中央关于人才分类评价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经济专业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将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内容合并单独成章,调整优化部分评价指标,加大对作出重大经济贡献从业人员的激励力度,引导人才深耕专业、创新创业,多出高质量成果。
三是在附则中新增《标准条件》的实施及监督管理要求,释放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打击违规行为,推动提高评审质量、促进评审公平公正的鲜明信号。
综上,在新政策中,对高级经济师业绩成果条件的要求更具体化和量化,例如,明确要求“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此外还新增了具体场景、明确了成果形式;
在学术成果中,新政策整合并精简了路径,变为3条,实质要求提升,明确了论文字数,保留了研究报告路径,但要求“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也新增"代表性成果"章节,要求申报者提炼1-3项标志性业绩,引导评审从“看数量”向“看质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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