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简化清单中第13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化纤背心,申报数量为110千克,申报FOB总价843.51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化纤背心实际为战术背心,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军品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452.18元。
案件查处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开展调查工作,主动交纳担保,明确表达认错认罚的态度,且办理了删单退关手续,有效消除了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综合考量上述情节,海关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依据
《出口管制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案例评析
(一)出口物项管理属性的认定程序与鉴定权限
本案事实认定的核心,在于对出口物项管理属性的依法认定。这不仅需要遵循法定的属性认定逻辑,更关键取决于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权限。
1.物项属性的认定逻辑。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若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该条款确立了“质疑——鉴别——处置”的物项属性认定流程,确保认定过程的严谨性与合法性。就本案而言,海关怀疑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军品,先向当事人提出质疑,随后可以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军品出口鉴定联系函》,由其对涉案货物是否属于军品作出鉴定,海关根据该“鉴定结论”对涉案货物依法作出处置。
2.鉴定机构的法定权限。
军品作为特殊管制物项,其鉴定权限具有排他性。根据《出口管制法》和《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之规定,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 。其中,有权对涉案货物是否属于军品进行鉴定的机构是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其余任何单位或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均无效。本案中,海关对战术背心的军品属性认定,必须以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机构的合法性与“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是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前提。若鉴定机构不不具有军品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有效值得商榷,进一步影响本案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定性。
(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法律适用竞合与处罚裁量
1.法律适用竞合的处理。
就本案而言,海关认为当事人出口申报时,将战术背心申报为化纤背心,属于品名申报不实,该行为同时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以及《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竞合关系。而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优先适用《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原因在于:相较于一般的申报不实行为,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不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更触及国家安全与利益层面的出口管制秩序,《出口管制法》作为专门规制出口管制行为的法律,更能体现对此类行为的严厉规制导向。
2.处罚裁量的考量因素。
就本案而言,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对应违法结果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同时,办案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需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情节、纠错行为等因素。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存在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海关认定上述情形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卢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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