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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在湖南省人民医院值班室时长17分钟的不雅视频在网上疯狂传播,引起了全网沸腾热议。卫健委迅速核实“出轨属实,涉事人员已停职”。这一热点事件,恰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婚姻中过错的鲜活样本:当道德层面的出轨被证实后,它在法律上究竟意味着什么?
什么是婚姻中的法律“过错”?出轨,究竟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这种“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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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婚姻法》时代,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过错方能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有四项: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指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这意味着,当时法律制裁的“出轨”,是一种长期、公开的稳定状态,而偶发的婚外情,是难以直接归入其中。
而《民法典》第1091条的关键进步在于,它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立法从过去的“列举主义”转变为“例示主义”,以列举+概括的方式,为法律适应复杂现实打开了大门。也就是说,即使出轨行为不严格符合“与他人同居”的标准,但只要情节严重,仍有可能被归入“其他重大过错”而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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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关键的“其他重大过错”究竟指什么?是不是所有出轨都算?答案是否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过错”需从以下几方面来综合论证:
1、主观状态:行为人实施出轨等过程行为时是明显故意的。
2、表现形式:是一种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明显超越了法律和道德容许的限度的行为。
3、过错程度:其严重性达到了违法公序良俗,夫妻忠实义务底线的。
简单来说,法院在适用“其他重大过错”时,会参照前四项(重婚、同居、家暴等)的严重程度,进行“限缩性解释”,不能随意扩大化。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或导致他人怀孕;一方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并隐瞒非亲生事实,致使另一方受骗进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等案例情形,其严重程度通常被认为已达到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
在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被依法支持的离婚后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便在判决中明确阐释:“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短时间内与异性存在多次酒店共同开房行为,且对行为缘由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该系列行为不符合一般社会认知,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且被告提出离婚的时间与其同异性共同开房行为发生时间段基本重合,可确认为构成‘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聊天软件、直播打赏、偶发性关系、嫖娼等偶发性的婚外情,在法律上仍难以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出轨行为,如今已很难再逃脱法律的评价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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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经手的大量离婚案件中,很多遭遇背叛的当事人,都会带着同样的念想:“律师,证据都在这里!他/她出轨了,必须让他/她净身出户!”
笔者完全理解这份愤怒背后的伤痛。但“净身出户”是大众文化创造的概念,并非法律术语。即便双方曾签署过约定条款“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也是无效的。法律始终要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权。
那么,当一方被认定为过错方后,法律会带来什么实际后果呢?
1、财产分割倾斜: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出轨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比如六四开或七三开,但这不等于过错方会一无所有地净身出户。
2、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无过错方的核心权利。一旦构成“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要抱有合理预期,目前司法实践中支持的金额通常是象征性和抚慰性的,从几千到几万元不等,极少有超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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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婚姻家事、公司治理
执业格言: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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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教育背景: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非诉方面:家事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公司股权架构,公司治理。
诉讼方面:离婚诉讼、抚养权诉讼、继承诉讼,公司业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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