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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6起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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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日报

原标题:湖北省监察委员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起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去年联合发布7起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近日继续联合发布6起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指导全省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犯罪,持续清理“围猎”这个政治生态污染源,切实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继续突出惩治重点,聚焦生态环保、医疗、教育、司法、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严肃处理巨额行贿、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强调,全省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惩治行贿犯罪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坚决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犯罪的工作合力;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推动形成监督、办案、整改、治理工作闭环,提升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动反腐败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案例1:肖某军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

向多人巨额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以肖某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某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1年至2018年期间,肖某军为了在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引进工程项目、违规办理贷款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某市公安局局长刘某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康某、卢某,市委政法委书记肖某,某银行支行行长吴某某,某信用社主任邓某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某等7人(均另案处理)财物共计人民币1100万余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30万港元、1万新加坡元。

另查明,肖某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7项罪名,已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定罪处刑。

办理情况

本案由潜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军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肖某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肖某军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肖某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其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多人巨额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肖某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为逃避司法打击、攫取经济利益,不仅向地方党委、政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巨额行贿以寻求“保护伞”,还将行贿对象延伸至金融机构负责人以违规获取贷款,甚至渗透至基层村干部以方便拆迁运作,形成了多领域腐蚀干部的行贿犯罪网络。本案中,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常态化,依法严惩危害一方并以行贿手段寻求非法保护的黑恶势力,增强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有力推动了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陈某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

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

充当司法掮客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原系某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陈某明经人介绍与涉黑犯罪分子汪某某(另案处理)的亲属相识。2008年1月至2013年10月,陈某明明知自己无相应职权,仍谎称可以为汪某某在办理强制措施变更和案件申诉改判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引诱、迫使汪某某的多名亲属向其提供“活动经费”共计670.5万元。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明为寻求和感谢某人民法院退休干部薛某(另案处理)为汪某某在案件申诉改判事项上提供的帮助,先后4次送给薛某共计121万余元。陈某明退还汪某某亲属、支出法律服务和交通费等费用108万余元后,将汪某某亲属支付的“活动经费”余款440万余元占为己有。

办理情况

本案由宜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明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等罪,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宜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谎称有能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刑事处罚,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陈某明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其所犯诈骗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陈某明非法所得440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明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充当司法掮客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民众对公正的最后期许。司法掮客与司法腐败的交织共生,会不断侵蚀司法体系的健康肌理,让司法公正沦为权钱交易的牺牲品。必须加大对司法掮客的惩处力度,坚决斩断这条扭曲的利益链。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却利令智昏、蓄意破坏法治秩序,先编织谎言取得涉黑犯罪分子亲属的信任并获取财物,再用行贿手段拉拢腐蚀退休司法人员,试图以权力寻租突破法律防线,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对国家工作人员向司法人员行贿犯罪从严惩处,既是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机关铲除司法掮客生存空间、维护司法公正的生动实践,有力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尊严。

案例3:朱某青行贿案——

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加大对行贿犯罪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朱某青为在高岭土破碎加工业务承揽、高岭土加工销售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某国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某华(另案处理)财物共计1269万余元。在张某华的帮助和关照下,朱某青获取巨额利益,经鉴定,朱某青通过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为3971万余元。被告人朱某青到案后主动退缴了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885万余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秭归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青犯行贿罪,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青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以朱某青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继续追缴朱某青获取的不正当利益308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朱某青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监察机关配合人民法院继续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2525万余元,共计追回34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坚决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典型案例。一些行贿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不计成本进行巨额行贿,“围猎”、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对当地政治生态、营商环境、市场规则等破坏巨大,是当前依法惩处行贿犯罪的重点。本案中,朱某青通过巨额行贿手段“围猎”某国有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某华,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承接高岭土相关业务,严重破坏当地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监察机关对朱某青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充分取证并依法鉴定,确定其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具体金额,并通过释法说理让朱某青在监察机关办案环节主动退缴885万余元。此后,监察机关继续配合人民法院在判决后追缴2525万余元,充分彰显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坚决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决不让犯罪分子从行贿行为中获利的鲜明立场。

案例4: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李某平单位行贿案——

依法严惩

生态环保领域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21年,时任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被告单位)董事、某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法定代表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董事的被告人李某平,为前述3家单位在拓展承接环评业务、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某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李某某、某市环保局副局长谢某及巡视员赵某某等3名国家工作人员(均另案处理)财物共计1196万余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李某平犯单位行贿罪,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以该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李某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生态环保领域行贿犯罪,加强对重点行贿人联合惩戒工作的典型案例。生态环保是关系人民福祉、民族未来的大事,严惩生态环保领域行贿犯罪是守护绿水青山、推进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通过行贿方式承揽环评项目,多次向多名生态环保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犯罪持续时间长、金额大,是当前“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的重点。在严惩行贿犯罪的同时,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提出全额追缴行贿违法所得的处置意见;检察机关在对企业开展专项审计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成本性支出和违法所得收缴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精准计算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共计549万余元,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追缴;审判机关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还主动融入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家战略和区域碳金融中心建设大局,将另案处理的2家涉案企业问题及时移送其主管机关处理,由该公司认购碳汇林、碳中和林,以补植复绿方式积极开展环境修复。监察、检察、司法、主管机关等多部门联动协同,综合发力,形成了联合惩戒重点行贿人的工作合力。

案例5:霍某明行贿、对单位行贿案——

依法严惩医疗领域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下半年至2024年2月,被告人霍某明为在麻醉药品销售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以药品回扣名义送给某市中心医院麻醉科主任肖某(另案处理)40万余元以及该医院麻醉科(另案处理)245万余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安陆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某明犯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向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明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回扣,以霍某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霍某明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医疗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医疗行业资金密集,且存在较高专业门槛,一旦关键岗位滋生腐败,回扣、返利等隐性交易极易嵌入药品、器械价格中,导致病患就医的隐性成本增加,加重患者医疗负担,啃食群众利益。依法严惩医疗领域行贿犯罪,是净化医疗行业生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服务医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中,霍某明在推销麻醉药品过程中,向麻醉科等关键岗位上的领导干部行贿,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医疗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霍某明的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医疗领域腐败问题零容忍的坚定立场,释放出严惩医疗领域腐败问题的强烈信号。

案例6:徐某行贿案——

依法严惩招投标领域

向多人多次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为在多个农商城项目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2次送给时任湖北省某社副主任明某某、时任湖北农商城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某、时任湖北某农产品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涂某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财物折合共计307万余元。在上述人员的帮助下,徐某在多个地区中标多个工程项目并承建。

办理情况

本案由天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行贿罪,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以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在招投标过程中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严惩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是维护市场公平、保障公共利益、推动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形成“围猎”与被“围猎”利益链,损害了招投标活动的权威性、公平性,破坏行业生态和公平竞争环境。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以徐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充分体现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重拳出击、严厉惩处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的鲜明态度,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强大的法律震慑作用。

来源:湖北省监察委员会 通讯员尹紫薇

出品:湖北日报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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