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在面临组织审查调查时,不免会进行反复的思想斗争,正常此时他们都会采取一些“自救行为”。正确的、合理合法的“自救行为”有利于为自己梳理证据、厘清事实,协助配合组织的审查调查工作,也有利于自证清白。
公职人员在被审查调查时要避免作出对抗审查调查的错误行为,但正常的申辩、陈述和辩解行为是被允许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申诉、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9条也规定,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应当把握好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与正常申辩、陈述、辩解的区别。
首先,被审查调查人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时,对违纪违法事实、行为性质等提出的合理辩解,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行为。
被审查调查人合理的陈述、辩解有助于组织梳理证据、查清事实,其陈述和辩解在后续的诉讼过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帮助查明案件事实。
并且被审查调查人主观上并非为了防止组织发现其违纪违法问题,逃避组织查处,因此不宜将正常的申辩、陈述、辩解行为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行为。
其次,被审查调查人由于存在思想顾虑或畏惧心理,谈话初期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但经思想教育后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问题的,也不宜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行为。
对于被审查调查人在谈话初期不承认违纪问题,经思想教育,后期能如实交代问题的,一般不按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行为认定,而是作为本人对待组织审查调查的态度在审理报告中反映。
最后,如果被审查调查人经过思想教育仍顽固不化,对证据确凿的违纪违法事实仍拒不交代,并存在故意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行为,综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其拒绝履行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时,才能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行为。
总之,在面临组织审查调查时,党员干部、涉案公职人员享有合法的申辩、陈述、辩解、辩护的权利,为了澄清自己的问题也有以合法的形式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清白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自首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此,党员干部、涉案公职人员在面临审查调查时,要熟悉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程序,合理运用党纪政纪、监察法及刑事法律分析自己的问题,了解采取何种措施既不违纪违法,又更有利于澄清自己的问题,避免冤屈,合理合法地为自己收集证据、澄清事实,让确实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得到从轻从宽处置,让子虚乌有的“违纪违法”行为尽早查清并获得纪检监察机关的认可、及早撤销案件。对于涉及监察调查程序、证据收集、刑事实体认定、量刑标准、刑事诉讼程序等各种法律问题,则应及早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帮助自己正确梳理保全证据,进行合理有效的申辩和辩解,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简讯。作者:刘伟渊。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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