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府区人民政府网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林草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森林防火规定》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1.森林防火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全年重点防控期);
2.森林防火戒严期:每年3月1日至5月15日(高火险强化管控期);
3.森林高火险天气期间(橙色、红色预警),实行全域全面禁火,暂停一切野外用火审批。
二、禁火范围
忻府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生活区,具体包括:
1.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
地公园、公益林区、重点林业项目区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 30 米的区域;
2.上述区域之外的农耕区、林地边缘、坟区等所有野外区域。
三、禁止用火行为
1.森林防火区严禁:烧纸、烧香、点烛等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吸烟、烧烤、野炊、烤火取暖;烧荒、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等农林事用火;熏猎野兽、野蜂等危险活动;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行为。
2.农业生产生活区严禁:烧荒炼堰、烧田梗草、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熏捕野生动物;其他易引发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3.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沿线等易引发火灾区域严禁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四、特殊用火审批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忻府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委托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批免费且需及时报备。经批准用火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明确用火区域和范围;
2.按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
3.用火时风力和火险等级符合要求;
4.配备专人看护现场和充足防灭火工具;
5.落实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6.森林高火险预警期间,已批准的野外用火一律取消。
五、责任与监管
1.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用火监管,应急、文旅、民政、能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供电公司等部门分别按照工作职责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监管。
2.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建立防火公约,设立防火检查站和巡逻队,对进入禁火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用火行为,由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通告规定野外用火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3.引发森林火灾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与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区应急、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忻府区应急救援大队电话:3129985,区林业局电话:2131119)
各级各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普及野外安全用火知识,学校、家庭应加强防火安全教育。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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