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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退赔越早越好?原来错失这3个关键节点,竟会白白失去量刑优惠!长葛刑事律师陈晓峰以亲办案件揭秘:何时退赃能撬动最大司法宽容?答案颠覆你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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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一、退赃的“黄金窗口”在侦查阶段
去年处理的一起长葛挪用资金案让我印象深刻。当事人张某被立案后惊慌失措,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匆忙退赃。但同一办案单位的另一起案件中,李某某在刑事拘留的第7天就通过家属全额退赔,最终在报捕环节直接被取保。这两个案件的差异印证了实务中的共识:侦查初期退赃,往往能阻断批捕程序。
公诉机关在审查逮捕时会重点考量“社会危险性”,退赃行为既是悔罪表现,也是修复社会关系的直接证据。实践中,公安机关出具《从宽处理建议函》的案件,检察院不批捕率可提升近40%。需要提醒的是:退赃需结合《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步推进,单纯转账而缺乏书面协商,效果可能大打折扣。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谈判筹码”
许昌某职务侵占案中,当事人王某在移送审查起诉后陷入犹豫,担心“钱退了但人还要坐牢”。经分析卷宗发现,关键证据链存在瑕疵。我们立即启动“退赃+认罪认罚+证据质证”组合策略:在退赔全部赃款的同时,针对监控视频的提取程序违法提出排除申请。检察官最终给出量刑建议下调2档(原建议3年实刑,后调整为1年6个月缓刑)。
这个案例揭示的办案智慧在于:退赃必须结合控方证据弱点同步发力。《刑事诉讼法》第182条明确将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绑定为法定从宽情节,但若能在签署具结书前发现程序漏洞,往往能争取更大幅度的量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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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阶段的“最后一搏”
2023年承办的葛天石材城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在庭审现场当庭退赃,法官仅口头认可“态度良好”,未在判决书中体现实质性从轻。反观另一起开设赌场案,我们在庭前会议中提交退赃凭证,并附上受害单位的《谅解书》,主审法官最终参照两高量刑指导意见下调基准刑15%。
对比可见:退赃时间越靠近判决日,效果越弱。刑事审判规程明确规定,当庭提出的新证据需经质证程序,容易打断庭审节奏。建议最迟在开庭前7日完成退赃,并通过《量刑协商纪要》固定从宽幅度。对于经济困难当事人,可采用分期退赔协议,由法院出具《履行情况确认书》保障权益。
四、执行阶段的“补救红利”
去年有个特殊案件:赵某因诈骗罪被判4年,服刑期间家属才筹齐退赔款。我们依据《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第10条,向许昌中院提交了刑事履行和解协议,推动执行法官启动“履行能力审查”。监狱管理部门根据新证据启动减刑建议程序,最终缩短刑期8个月。
这警示我们:即便错过最佳时机,退赃仍具价值。根据豫高法〔2022〕79号文件,服刑人员履行财产刑可折抵“改造表现分”。但需注意,该阶段退赃需经执行局、监狱、原审法院三方联动,专业法律协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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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止损比补救更重要
十五年刑事辩护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退赃是技术,更是艺术。曾有当事人在纪委谈话时就退赃,最终获得不移送司法的结果;也有人因拖延导致缓刑变实刑。长葛司法实践中,“主动性”“及时性”“全额性”三大要素缺一不可。
当手铐声响起的瞬间,挽回损失的最佳机会已在倒计时。那些看似“再等等”的侥幸,可能正在吞噬改变命运的关键筹码。
陈晓峰律师扎根长葛十五年,用346起刑事案件锤炼出精准把握司法裁量权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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