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丹/制图
作者|张俊雅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2910个字,预计阅读需9分钟▼
11月4日新华社报道,中央网信办决定自11月4日至12月20日开展“清朗·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散布涉十五运会和残特奥会虚假信息、体育饭圈不良行为等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和数字平台的普及,体育饭圈正不断重塑体育产业传播范式、商业模式与粉丝生态。这既催生出独特的体育文化景观,也引发了隐私泄露、人肉搜索、粉丝互撕、虚假信息传播等乱象。其中,围绕竞技状态、裁判判决、比赛结果、伤病情况等议题,部分极端粉丝引发的赛事网络暴力现象备受社会关注,亟须在法律层面加强防范和规制,构建政府、平台与社会协同治理的法治框架。
赛事网络暴力行为的现象透析
网络暴力行为,是依托互联网媒介,密集地向特定对象传递包含侮辱、诽谤、煽动或歧视性质的违法信息及不良内容的行为。赛事网络暴力行为则多发生于赛事举办期间或者赛后阶段,因不同饭圈粉丝立场各异及支持的体育明星不同,一些极端粉丝以非理性方式在网络平台上对运动员、教练员等体育从业者实施谩骂诋毁、造谣诽谤等行为,甚至有预谋地发动大规模负面言论攻势,煽动形成群体性网络暴力,进而引发体育赛事网络舆情事件。
这种无论输赢皆遭网暴的极端现象,不仅严重侵蚀运动员等体育从业者的身心健康,更对国家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为满足窥私欲或者攻击目的,极端粉丝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公开运动员等体育从业者的隐私信息,甚至延伸至其家人,形成隐私暴力链条。例如,全红婵居家期间遭粉丝围堵直播,其家人行踪被曝光,安宁生活受到严重侵扰;陈芋汐家庭背景遭网友人肉搜索。二是针对运动员和教练员制作、伪造、传播侮辱性图片或视频,篡改、丑化其个人肖像并快速传播,形成符号暴力。例如,2022年世界女排联赛中,龚翔宇因体力透支跪地的画面被篡改为“跪地投降”表情包,并配文“认输”广泛传播。三是对运动员等体育从业者进行言论攻击和谩骂嘲讽,编造并传播侮辱性绰号、标签。例如,王曼昱在深圳亚洲杯女单决赛夺冠后遭攻击。四是捏造运动员等体育从业者涉赌、涉毒、假赛等虚假信息,或对其发表的言论断章取义,贬低其人格。例如,2022年冬奥会期间,武大靖因状态不佳被捏造“沉迷赌博”“故意输掉比赛”等谣言。造谣者无视事实真相,通过所谓“分析比赛细节”等看似客观的方式掩盖其主观恶意,肆意编造并传播谣言,误导公众。
赛事网络暴力通过互联网实现快速、广泛传播,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群体性和非理性。赛事网络暴力通常并非个体偶发行为,而是由粉丝有预谋发动的大规模言论攻势。粉丝群体通过“我们VS他们”的立场划分,将对赛事的关注异化为身份认同与情绪宣泄,其言论内容常与比赛本身关联性弱,甚至脱离事实。在社交媒体算法推荐与群体情绪共振的共同作用下,零散攻击迅速演变为有组织的集体暴力行动,其群体性特征显著放大危害后果。二是网暴者身份匿名性。网络平台的匿名机制为体育赛事网络暴力提供隐匿条件,致使网暴者得以隐匿真实身份。这一特征不仅削弱了个体责任感,助长了“法不责众”的群体心理,更给平台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取证及责任主体认定带来了困难。三是行为违法性。赛事网络暴力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具体形态可能侵害运动员等体育从业者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同时,该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构成侮辱、诽谤或寻衅滋事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刑事犯罪。四是主观恶意性。行为人通常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攻击、贬损、侮辱或报复等恶意。例如,捏造并传播虚假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故意篡改个人形象等行为,均直接体现其主观恶意,而非基于事实的善意评论或正当批评。
赛事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制度屏障,有必要对体育赛事网络暴力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切实保障运动员等体育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清朗有序,推动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以赛事网络生态治理为导向,构建全方位协同监管机制。首先,网信、公安、体育等多部门加强监管协作,设立联合监管执法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网络暴力执法案例库,运用大数据分析赛事网络暴力行为的特征及其传播规律,为完善立法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平台协同、社会参与”的立体化监管格局。其次,推行重大赛事专项舆情监测制度,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体育赛事相关网络言论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一旦发现网络暴力倾向,立即启动预警机制,迅速核查处理,确保对赛事网络暴力的快速响应和有效打击,有效遏制赛事网络暴力的蔓延。最后,严格区分正当批评和违法言论。要平衡好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一方面,严厉打击对运动员等体育从业者进行谩骂诋毁、人肉搜索、恶意丑化等赛事网络暴力行为;另一方面,要保障公众言论自由,对于一些较激烈的言论,如情绪化的指责、贬低性比较等,若未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网络平台应履行协助国家管理赛事网络暴力行为的义务,完善惩戒机制和预防机制。平台作为治理“前哨”,应建立“公平、公正、积极”的网络内容生态,做中华体育精神的传递者、倡导者。平台在运营中需强化三项核心机制:其一,建立更完善的信息审核和筛选机制,运用智能化手段,精准识别赛事网络暴力,将赛事网络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如设置体育反网暴关键词过滤系统,通过优化算法机制,减少对情绪化内容的推荐,增加理性、专业的体育评论比重。其二,建立赛事网络暴力分级响应制度。根据暴力程度启动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对应采取标注警示、限制传播、司法介入等处置措施,与公安、网信、体育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一旦发现赛事网络暴力或受害者出现心理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引入专业力量,联动应对。其三,构筑完善的投诉和引导机制,指导粉丝理性探讨、合理表达诉求,及时公开对赛事网络暴力行为的规范依据和处理结果,对积极举报赛事网络暴力行为、传播正能量的平台用户适当给予流量扶持。
构建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刑事震慑的法律责任体系,实现对违法网暴行为的精准制裁。首先,在民事责任方面,针对人肉搜索、符号暴力、互撕谩骂、造谣攻击等构成人格权侵权的赛事网络暴力行为,应依据民法典细化侵权认定和赔偿机制,将“社会评价降低”等侵权认定标准量化为违法言论的传播范围、实际损害后果等综合指标,以强化私权救济。其次,在行政责任方面,细化处罚标准,强化执法效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基础上细化处罚标准,对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处拘留并处罚款;对煽动粉丝互撕等赛事网络暴力行为组织者予以重点整治并加重处罚,例如,永久封禁组织者账号,及时发布打击惩治赛事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最后,刑事责任需聚焦核心要件。赛事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需注意“情节严重”标准的认定,例如,将“导致运动员退赛、心理治疗”纳入侮辱罪“情节严重”标准。
(作者单位:惠州学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