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参考案例: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此案核心在于被告人王某群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涉及到辅助驾驶、醉酒驾驶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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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装有2级辅助驾驶系统的机动车。驾驶一段距离后,王某群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车辆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持续行驶。
1时37分许,车辆行驶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某路段处自行停止。此时,王某群在副驾驶位已经处于酣睡状态,经群众报警而被查获。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王某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查明,根据案涉车辆辅助驾驶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接管方向盘,若未及时接管则车辆会主动减速并自动退出辅助驾驶系统。购车后,王某群在方向盘上加装了可以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智驾神器”配件,以逃避车辆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另查明,2024年7月3日,王某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25年9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群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其是以传统方式驾驶机动车行驶一段路程,在此阶段认定其为驾驶人没有疑义。第二阶段其开启辅助驾驶系统,并利用事前安装的配件逃避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的监测,本人亦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在此阶段,因车辆安装的系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王某群仍然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其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而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身份。
被告人王某群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检测,王某群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祺瑞
责编:李 杉
审 核:若文
终审: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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