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宋美玲:
经查,山东泰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委托投资者代持在管私募基金份额,未对在管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按规定披露在管私募基金承担的费用,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未妥善保管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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