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孩赤裸上身、模仿宠物狗爬行,前段时间,全网都在猜测这事件,如今经调查确认是父母尊重天性的非常规教育所导致的,排除虐待、拐卖等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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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我们来答疑解惑,看看家庭教育自由与法律监护责任的边界到底在哪?
首先,网友一看到男孩赤裸上身、模仿宠物狗爬行,就怀疑父母可能构成虐待罪?
其实是否构成虐待罪,关键是要看故意伤害与实质损害,很多网友质疑放任孩子爬行、不穿衣是否构成虐待,但《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核心是故意对家庭成员实施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并造成实质损害。而本案中,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并不成立。第一,父母在主观上无伤害故意。父母的核心教育理念是尊重天性,不设禁令,虽存在认知偏差,但并无打骂、饥饿、冻饿等伤害意图,反而被证实对孩子过度宠溺。第二,客观上无实质损害。医学检查显示孩子身高、体重符合3岁儿童标准,四肢及脊柱无畸形,无任何身体损伤痕迹,寒冷时也会主动穿衣,未因赤裸行为生病。虐待罪的认定需以实质损害为前提,而本案中父母的行为更偏向监护失当,而非恶意伤害,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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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监护失当是否就意味着剥夺监护权?本案中,父母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构成监护失当。根据《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的核心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仅包括提供物质保障,更包括引导孩子形成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适应社会生活。父母长期放任孩子模仿狗爬行、天暖时赤裸身体,忽视了孩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违背了监护职责中教育、引导的要求。但监护权的剥夺并非一失当就剥夺,根据《民法典》第36条,只有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时,才会被撤销监护权。本案中,父母已认识到自身问题并致歉,政府专班也已介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孩子的行为习惯正逐步矫正,因此不符合剥夺监护权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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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谈谈,教育自由问题,家长遵从天性边界在哪里?其实,父母享有家庭教育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无边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16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这意味着,任何教育方式都必须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前提,不能脱离社会公序良俗和孩子的实际需求。法律保护父母的教育选择权,但当教育方式可能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或社会适应能力时,政府部门有权介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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