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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丛群
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用真实案情为大家敲响警钟。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姜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多年。某日,刘某因个人开销向妻子索要金钱,遭到拒绝后,刘某与妻子发生激烈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失去理智的刘某挥起拳头殴打姜某,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姜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随后,恢复理智的刘某经传唤到公安机关自首。
案件承办法官刘浩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很多人误以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管不着”,但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和谐,更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本属正常,解决矛盾需要理性沟通,暴力只会激化矛盾、伤害感情,最终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者,切勿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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