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1. 认定实际发明人时,缺乏直接研发记录的情况下,可综合技术沿革、研发过程、发明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岗位职责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联性等因素推定。
2. 诉争专利与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具有技术关联,且离职不满一年或仍在职的,该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原单位与现单位共同所有。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2009年10月1日施行)
【法律关系图】
![]()
【原告诉请】
某泰(青岛)公司诉请:
确认名称为“一种节水节能净水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8201.8)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段某、罗某彪系原告员工(段离职未满一年、罗仍在职),诉争专利与二人本职工作高度相关,且利用了原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属职务发明。
【被告辩称】
深圳某膜公司、段某、杨某、罗某彪共同辩称:
1. 诉争专利实际发明人仅为杨某,段某、罗某彪被列为发明人系经营需要;
2. 段、罗在原告处本职工作与诉争专利无关,原告未下达研发任务,亦未开展相关研发;
3. 诉争专利系杨某独立研发完成,未利用原告物质技术条件,不属于职务发明。
【法院查明】
1. 技术沿革:诉争专利围绕“反渗透净水设备回收率低、膜寿命短、冲洗费水”等问题,采用四面阀、多过滤器、压力桶连接关系,实现无电无泵驱动及浓水回流节水。
2. 杨某自2014年起以发明人身份持续申请多项净水机专利,技术目标与诉争专利一致,具备技术延续性。
3. 罗某彪在原告及其关联公司长期负责净水器研发、生产、销售,曾任研发岗位,后任管理岗位仍参与技术工作;段某系水处理膜专家,任原告技术总监,掌握全部研发资料。
4. 诉争专利申请时将三人并列为发明人,且三人已共同设立深圳某膜公司,可推定段、罗对技术方案形成作出实质性贡献。
5. 诉争专利申请时段某离职未满一年,罗某彪仍在职,专利技术与二人在原告处承担任务具有直接关联。
【法院认为】
(一)实际发明人认定
在无直接研发记录情形下,应综合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沿革、发明人背景及岗位关联性等因素推定。杨某技术延续性强,段某、罗某彪具备相关研发能力且被共同列为发明人,可认定三人均为实际发明人。
(二)职务发明判断
诉争专利与段某、罗某彪在原告处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具有技术关联,且分别处于“离职不满一年”及“仍在职”状态,符合专利法第六条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
(三)权属分配
诉争专利系三人共同完成的职务发明,应由原单位某泰(青岛)公司与现单位深圳某膜公司共同享有专利权。
【裁判过程】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号民事判决:
确认诉争专利权归某泰(青岛)公司所有。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确认诉争专利权归深圳某膜公司与某泰(青岛)公司共同所有;
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诉争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由某泰(青岛)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脉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享有;原告独占权属请求被驳回。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