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承诺……所有财产都互不继承、互不接受赠与、互不参与分割……”两位老年人在再婚前签署了这份婚前协议。
婚后,女方又接受了男方的房产赠与,此时男方已罹患阿尔兹海默病多年。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男方的财产权益?她还适合担任配偶的监护人吗?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确定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后老伴儿”与儿子争夺监护权
老刘与原配感情深厚,二人育有两个儿子。2009年,老刘原配因病去世。失去老伴的老刘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吴女士。
经过三年多的相处,老人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并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子女。老刘的两个儿子提出,希望两位老人签署一份《婚前协议》。老刘与吴女士商量后,于2013年签署《婚前协议》,其中写明老刘的婚前房产状况为:“一套房产位于东城区,其产权由老刘和两个儿子共同所有,另一套房产位于顺义区,该套房产归两个儿子所有。”协议书还载明“老刘和吴女士双方自愿承诺今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双方对对方所有财产都互不继承、互不接受赠与、互不参与分割。各自财产归各自子女继承。”
《婚前协议》签署后,二人如愿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成为正式夫妻。之后数年,二人相濡以沫,彼此照顾。后来老刘患上了阿尔茨海默病,意识逐渐出现了问题,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了限制。
2025年1月,老刘将自己位于东城区房产份额的90%赠予了吴女士,吴女士也接受了该赠与,但两个儿子对此毫不知情。后来老刘病情的发展已经令其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代理老刘的法律事务、处理其生活琐事,吴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指定其担任老刘的监护人。
老刘两个儿子知道后,非常愤慨,尤其是在得知父亲将房产份额赠与吴女士后,更是指责吴女士与父亲结婚系为侵吞父亲的财产,现在要当监护人,也是觊觎父亲的其他财产,故他们也向法院申请担任老刘的监护人。
庭审
签了婚前协议为何又接受房产赠与?
庭审中,吴女士表示,自己是老刘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人选,平时老刘的生活起居都由自己照料,老刘一天也离不开自己。虽然双方签署过《婚前协议》,但是老刘自愿把房子赠与自己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了他对于《婚前协议》的不认可,自己并未侵害老刘的任何权益。
老刘的两个儿子表示,尽管吴女士日常与老刘生活在一起,但二人平时并非不照顾父亲,逢年过节都会看望父亲,且自己的父亲与吴女士都是二婚,感情基础并不深厚,吴女士在父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丧失了判断能力的情况下,怂恿他把房产过户给自己,明显违反了《婚前协议》,损害了父亲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吴女士和老刘的两个儿子,都有资格争当老刘的监护人,法院需要考虑由谁担任老刘的监护人最有利于其利益。此时,吴女士接受老刘的房产赠与是否侵害了老刘的财产权益便成为了最关键的问题。
经各方确认,《婚前协议》的签署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胁迫、欺诈等不法情形,因此,签署该协议的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彼此的义务。尽管老刘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主意并将房屋赠与吴女士,但是其应先废除或变更之前签署的《婚前协议》。
老刘赠与房屋的行为发生在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多年后,彼时其意识已经不清,难以确定该赠与行为系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再加上老刘并未告诉过他人其更改或废除了签署的《婚前协议》,吴女士也并未提供可以证明老刘有相关意思表示的证据。另考虑到所赠房屋的市场价值,故法院认为吴女士此举损害了老刘的财产权益,由其担任老刘的监护人恐对老刘的未来利益不利。
基于此,法院指定老刘两个儿子担任监护人。同时,法院指出,老刘两个儿子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应时刻本着最有利于老刘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原则,维护好老刘的各项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承办法官胡柳提示,随着老年人群体的日益庞大,涉老群体的婚恋问题越来越普遍。但是,老年人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也要注意处理好自己的个人财产,尤其是在财产可能会涉及到子女利益的情况下,要签署好、履行好婚前协议。签署婚前协议后,若想改变其中内容,要及时、趁早与相关方沟通,留存好证据,避免未来矛盾的产生。
同时,承办法官还建议老年人,在自己精神状况良好时,考虑好未来可能的监护人人选,及时写好意向书或遗嘱,以备自己晚年生活的不时之需,更好保障晚年生活。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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