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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民航局运输司发布《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替换2006年1月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CCAR-399,当时还是杨元元局长签发的),征求意见的截 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据通航圈了解,《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适用于发生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公共航空运输和定期通用航空运输重大或特别重大航空器事故的家属援助。此外,国内航空运营人在境外发生航空器事故,应当按照事故 发生地国家的规定提供家属援助。事故发生地国家没有相关 规定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提供家属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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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航空运营人是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的责任主体,机场运营人是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的重要主体。其中, 航空运营人,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机场运营人,是指运输机场和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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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营人应当与其运营航线所涉及的机场运营人就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家属援助的内容、要求和费用安排等事项。前款要求可以签订单独协议,也可以在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等其他协议中明确家属援助事项。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应当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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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援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航空器事故受害者名单; (二)应急电话咨询; (三)提供即时信息; (四)往返事故发生地的安排; (五)在事故发生地的食宿和生活照顾; (六)到访事故现场和悼念活动; (七)即时经济援助(先行付款); (八)医疗援助;(九)心理援助; (十)保管、辨认、归还遗体或遗骸; (十一)保管和归还个人物品; (十二)危机和法律咨询; (十三)翻译和语言服务。
此外,国内航空运营人、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家属援助队伍。 国内航空运营人的家属援助队伍规模不少于航空运营人运营机型最大座位数的3倍,其中核心成员不少于航空运营人运营机型最大座位数的 1.5 倍。机场运营人的家属援助队伍规模不少于机场保障商业载客运输最大机型座位数的 20%,其中核心成员不少于机场 保障商业载客运输最大机型座位数的 10%。国内航空运营人应当做好家属援助资金准备工作,确保开展家属援助时资金及时到位。
根据征求意见稿,航空器事故,是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任何人自 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直至到达目的地点离开航空器为止 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该航空器运行有关并导致人员受伤或者 死亡的事故。重大航空器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 死亡(含失踪),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的航空器事 故;特别重大航空器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的航空器事故。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详情: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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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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