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品保办〔2025〕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异议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于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doc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2025年11月5日
附件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异议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 保护办公室)负责异议审查的组织实施,审查员具体承担异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自品种权申请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等要求的品种权申请,可向保护办公室提出意见。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称为“异议人”,品种权申请人称为“被异议人”。
第四条 异议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保护办公室提出异议:
(一)申请品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
(二)申请品种不属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三)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了多项品种权;
(四)申请品种不具备新颖性;
(五)申请品种不具备特异性;
(六)申请品种不具备一致性;
(七)申请品种不具备稳定性;
(八)申请品种的名称不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九)申请品种的申请权归属及培育人署名有争议;
(十)申请文件内容或提交的申请品种繁殖材料与实际不符;
(十一)其他情形。
第五条 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应当向保护办公室提交《品种权申请异议书》(格式见附件1),说明异议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异议事项。
第六条 异议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通知异议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一)未以中文书写,或证据、证明文件没有中文译文;
(二)未指出异议品种名称或申请号;
(三)未指明异议事实和理由;
(四)按照异议理由应提供相关证据而未提交证据;
(五)其他情形。
凡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异议保留原提出日。异议人期满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合格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审查员发送《异议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指定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
第七条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在形式上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一)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提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并提供法定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等;异议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非中国法人单位的,且无法提供公章的,应提供相应支持文件;
(二)证据为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名或盖章;
(三)提交一份以上证据的,应当附证据目录,并标明序号,说明拟证明的内容。
第八条 审查员对异议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本规范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七条要求或补正后合格的,审查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发送《异议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第九条 异议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异议不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
(一)异议的申请品种不符合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品种权的法律状态为授权、驳回、撤回、终止、无效、届满等状态;
(三)异议人补正后,提交的证据仍不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的要求;
(四)其他情形。
第十条 异议受理后,审查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异议人发送《意见陈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并附异议书和证据副本,通知被异议人进行书面意见陈述。被异议人收到通知书及异议书后应当在60日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该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审查员发送《视为撤回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必要时,针对被异议人的答复,审查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人发送《意见陈述通知书》,并附被异议人答复意见,通知异议人进行意见陈述。异议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在60日内进行答复;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或异议人匿名、无法联系到异议人的,审查员将以现有异议书和证据作为审查依据。
第十二条 异议人收到《意见陈述通知书》60日答复期限届满,双方意见陈述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意见陈述和举证阶段结束。
第十三条 审查员针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
第十四条 为查明异议事实和理由,审查员与异议双方或相关第三方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沟通时,必要时按《异议电话记录表》(格式见附件7)、电话录音或会议纪要形式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涉及重复申请品种权或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与其审定、登记样品不一致,且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留有标准样品的情况下,审查员可以安排分子或田间种植鉴定。
异议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在提出合理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复检,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十六条 审查员根据异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的事实、鉴定结果等,形成异议审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发送《异议审查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指定期限通常是从保护办公室初次发出《异议受理通知书》的发文日期起12个月内。但鉴定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十七条 当异议涉及法律疑难问题或重大纠纷时,审查员可组织内部会议,必要时咨询相关领域专家,异议审查意见应当报保护办公室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保护办公室对申请权或品种权归属问题不作判定。异议人因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可以向保护办公室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申请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保护办公室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格式见附件9),并附具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审查员经审查后向异议双方出具相应的《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涉及权利归属变化的,异议人可以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保护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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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doc
来源丨农业农村部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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