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现象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关注,它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对国家财政资金造成了浪费。从法律角度来看,准确认定“吃空饷”行为构成的罪名对于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至关重要。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解读“吃空饷”行为究竟是构成诈骗罪还是侵占罪。
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李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虚构了多名不存在的人员名单,并伪造了相关的工资发放记录等文件,向单位虚报这些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款项,单位财务部门在审核不严的情况下,按照李某提供的虚假材料发放了大量资金,李某将这些资金据为己有。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引起了广泛关注,究竟该如何定性呢?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案例一来看,李某虚构不存在的人员名单以及伪造工资发放记录等文件,符合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单位发放的资金,且数额较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李某通过欺骗单位财务部门,使其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了本单位的资金,将资金交付给李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张某,利用其负责单位人员工资核算和发放的职务便利,在单位已经正常发放其本人工资的情况下,又私自制作虚假工资表,将自己虚增工资部分上报给单位,单位再次发放工资时,张某多领取了这部分虚增的工资款项。之后,单位在一次财务审计中发现了张某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案例二中,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单位已经正常发放给自己的工资进行操作,多领取虚增工资部分。这部分工资本就属于单位应发放给张某的财物,张某基于职务便利对其进行管理,此时他多领取的部分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张某非法占有这部分财物,数额较大,且在单位发现后拒不交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诈骗罪与侵占罪存在明显区别。诈骗罪是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财物的处分权人并非行为人直接控制;而侵占罪是行为人基于已经合法占有财物,再对该财物进行非法占有。对于“吃空饷”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手段以及财物的来源和其对财物的控制方式。如果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欺骗单位相关部门使其发放财物,应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对自己本已合法占有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则可能构成侵占罪。
对于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为了有效预防“吃空饷”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利益,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审核监督,严格把关工资发放等资金支出环节,确保每一笔资金的发放都真实、准确、合规。其次,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清楚认识到“吃空饷”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再者,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单位内部和社会公众对“吃空饷”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和奖励,及时发现并查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吃空饷”行为究竟构成诈骗罪还是侵占罪需要根据具体行为方式和情节来准确判断。无论是哪种罪名,“吃空饷”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单位利益,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加强预防机制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财政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法办事,准确认定罪名,有力打击“吃空饷”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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